承接內容
1.基地現況調查,測量,規劃及諮詢
2.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建築物之新(增)(改)建規劃設計
3.建築(拆除)執照申請
4.建物外觀,景觀,中庭,廣場,圍牆等環境設計
5.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納管申請,工廠改善計畫擬定,地目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補申請建築執照,補辦理一般工廠登記證
6.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空間室內裝修規劃設計
7.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代辦申請圖審及竣工
8.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
9.診所,旅館,廠房,補習班等及其它行業等之變更使用及免辦變更代辦申請
10.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
11.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12.農產品加工室廠房申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防火時效 CNS 12514 (有0.5小時,1小時,2小時,3小時.....4種)

是指材料或構造體遭受火災時可耐燃之時間。

測試方法:完整性,不能崩塌穩定性隔熱性,背溫不超過260 ℃

耐燃材料 CNS 6532

測試方法 : 發煙係數低於120 60、30。

表面試驗六分鐘至十分鐘。耐燃材料又分下列三個級數: 

1.耐燃一級(又稱不燃材料)

在火災初期(閃燃發生前)時,不易發生燃燒現象,亦不易產生有害的濃煙及氣體,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30,同時在高溫火害下,不會具有不良現象(如:變形,熔化、龜裂......等)之材料。
材料內容: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人造石、石棉製品、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磁品、砂漿、石灰及其他類似之材料,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合格者。
材料一般名稱:玻纖複合人造石、矽酸鈣板、水泥礦纖板、石膏複合板、爐石礦物板、礦物纖維板、木質纖維化妝石膏板、珍珠岩板、輕質混凝土板、礦纖矽酸鈣板、鋼板貼覆石膏板、蛭石板、岩棉板......等。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107.1.3台內營字第10608204402號書函

說明:

一、依據貴署106年9月14日社家老字第1060800985號函(附件1)、吳玉琴委員106年10月23日新(新設)、舊(既有)長照機構日照、小規模多機能、團體家屋、全日型機構等,消防法規類型歸屬及各種適用(改善)障礙座談會(附件2)續辦。

二、貴署來函說明,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提供方式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其中社區式長照服務含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服務,現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中,未能涵蓋所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本案以106年11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1061121369號函請6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提供意見,經彙整後,對此類組歸屬無意見。

三、另查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一、日間照顧:指提供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社區式長照機構,接受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及其他多元服務。......四、團體家屋:指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之失智症者家庭化及個別化之服務。五、小規模多機能:指配合長照服務對象之需求,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或到宅提供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家事服務及其他多元之服務。......」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第2款:「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需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第2條第3款「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相似;另查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1條及第12條,分別與老人福利法第18條及第19條服務項目相似。

四、綜上,基於貴署為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長照2.0),建構完整長照服務制度及體系,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法,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與多元供給量能,整合長照機構及充實長照人力資源。將依老人福利法設立相關老人福利機構,整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服務對象、面積及設立,與老人福利機構相似,故類組歸屬如下: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使用類組歸屬F-1組。

(二)依長照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或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

(三)依長照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之長照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2組。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0年04月26日府工使字第1000052719號函辦理。

二、本部99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其中第16點規定,托兒所及課後托育中心均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6條規定:「托育機構依收托兒童年齡分為下列三類:一、托嬰中心: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二、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三、課後托育中心: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學齡兒童。」是本案使用用途為托嬰中心之建築物,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函 93.02.02.台內營字第0920014224號

說明:

一、復貴局92年11月27日北市工建字第09254399900號函。

二、按92年8月19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7條規定:「建築物有本編第1條第35款第2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者……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另同編第88條附表規定,第(十一)類「無窗戶之居室」,居室或該使用部分、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內部裝修材料應使用耐燃二級以上材料。有關無窗戶居室依同編第1條第35款規定,包括「(一)依本編第42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5/100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1.2公尺,寬度未達75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1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2/100者。」故無窗戶居室,屬第1條第35款第2目規定者,其裝修材料應同時符合同編第87條及第88條規定,採用耐燃一級材料;至屬第1條第35款第1目或第3目者,裝修材料應符合同編第88條規定,採用耐燃二級以上材料。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內政部107.2.26台內營字第10708028991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檢署案陳貴部107年1月5日衛部照字第1071560081號函辦理。

二、貴部來函說明,本部107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1060820440號令第2點解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或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惟實務上依長照法提供社區式服務之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亦有超過500平方公尺者,建請本部修訂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項目舉例」,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照機構除使用類組歸屬H-2組者外,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合先敘明。

三、另本部107年1月2日研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之建築管理事宜」會議,針對建築物使用類別為F-1之醫院,其部分空間擬作為H-1組別之日間照顧中心使用,本部107年1月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0312號函檢送會議紀錄,其討論事項案由一結論決議,將醫院附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該醫院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二者,歸屬F-1類組。

四、基於貴部為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長照2.0),建構完整長照服務制度及體系,推動長照法,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與多元供給量能,整合長照機構及充實長照人力資源。故類組歸屬如下: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

(二)醫院附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該醫院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二者,其使用類組歸屬F-1組。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鑑定小組之組成、執行、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法建築物重建,就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協助。

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

第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下列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第十一條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函 97.02.27.台內營字第0970800976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經濟部工業局97年1月21日工中字第09705000780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月31日農企字第0970103038號函辦理,併復立法院○○○委員96年12月31日傳真函轉○○○先生96年12月31日陳情書。

二、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2月27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函,略以:「……農產品加工室屬固定建築物,可依前開執行要點(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附表一歸為C-2一般廠庫。」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工廠類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50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70平方尺者屬特定建築物,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是否屬工廠乙節,經本部營建署函詢經濟部工業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97年1月21日工中字第09705000780號函復:「……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2點附件1規定,農業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範圍。」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月31日農企字第0970103038號函復:「……依現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1條第14款規定,農作產銷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依生產需要核定,最大興建面積為660平方公尺。其要旨係為農民將自產農產品作簡易初級加工所需之設施,以提高農產品附加價值,因不涉及工廠登記事宜,而以容許使用方式於農業用地上設置,故本會曾多次函釋說明,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不得據以申請辦理工廠設立登記。……農業設施係專供農業生產或貯存農產品使用,與一般作居住使用或工廠使用之建築物使用特性有所不同,……對於農民之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不得申請工廠登記,卻以工廠之建築管理規定予以限制,似有未當。……」准此,農產品加工室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7款所稱工廠類,不適用同編特定建築物規定。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營建署106.3.29營署中城字第1060014886號函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6年3月10日輒宿字第1060903959號函辦理並復貴府106年2月18日府建城字第1060026531號函。

二、交通部觀光局上開號函說明二:「『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旅館業得視其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配置餐廳、視聽室、會議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場、育樂 室、交誼廳或其他有關之服務設施。』爰此,有關旅館業附屬設施之認定,主管機關得就該設施是否係業者因業務需要而進行配置.並得就該設施與業者經營範疇及特色之關聯性,依個案事實予以考量。而前開規定並未明訂附屬設施相關限制,惟應符合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等相關管理規範。」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l0款規定咯以:「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戲院、...。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與室內釣蝦(魚)場其設置地點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且不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6條係住宅區申請設置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之規定,至本案於住宅區申請設置旅館應依上開施行細則規定暨交通部觀光局前開號函示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本於權責予以核處。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南市政府民宿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1330南市觀業字第1010195237號函頒訂

壹、目的:為簡化民宿登記及統一作業流程,並使本項申請作業透明化以達便民及縮短審核時間之目的,爰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 發展觀光條例。
  • 民宿管理辦法。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民宿登記申請案:檢附下列文件乙式5

  • 民宿登記申請書()表一】及民宿基本資料表()表二】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可免書證)。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表三】

(五)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1、住房須知及房價表。

2、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

3、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自行設置完成之圖說)。

4、其他指定文件。

(十)委託書()表四】申請人本人申請時免附)。

(十一)申請經營特色民宿,申請人則必須另外依據本府所訂特色民宿項目審查規定,備齊申請特色項目相關文件,由本局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組成審查小組,辦理現場會勘,共同審定。(另加填特色民宿申請表及申請之特色項目詳細資料、照片、文宣、證明等相關資料。)()表五、()表六】

二、民宿變更登記申請案:

(一)民宿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民宿基本資料表()表七】

(二)民宿登記證正本。

(三)經營者身分證影本。

(四)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五)變更後照片及房價表。

三、民宿註銷登記申請案:

(一)民宿註銷登記申請書()表八】

(二)民宿登記證。

(三)民宿專用標識。

(四)經營者身分證影本。

四、民宿登記證補(換)發申請案:

(一)民宿登記證補(換)發申請書()表九】

(二)經營者身分證影本。

五、民宿專用標識補(換)發申請案:

(一)民宿專用標識補(換)發申請書()表十】

(二)民宿登記證影本。

(三)經營者身分證影本。

六、暫停經營(展延暫停經營、復業申報)申請案:

(一)暫停經營(展延暫停經營、復業申報)申請書()表十一】

(二)民宿登記證影本。

(三)經營者身分證影本。

肆、申請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一、民宿及旅館申設窗口: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事業科(http://tour.tainan.gov.tw/)

二、申請表格下載:(http://www.tainan.gov.tw/tainan/)本府全球資訊網/組織架構/觀光旅遊局/觀光事業科/其他服務下載。

伍、申請規費:

一、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之證照費,每件新臺幣1,000元;其申請換發或補發登記證之證照費,每件新臺幣500元。

二、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證照費。

陸、其他:

如有未盡事宜,逕依「發展觀光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適用之範圍,以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應有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外,並得包含無頂蓋之支撐架及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建築物,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及其使用執照,或合於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合法建築物。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條例所許可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構造物。
四、依廢止前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第二點第十款規定,取得專供畜禽生產證明文件,或取得專供農業生產之寮舍接水、接電證明書且專供畜禽生產之寮舍。

第四條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第五條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三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設置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劃設之嚴重地層下陷區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公尺以下。
四、設置於鹽業用地或由該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公尺以下。
五、設置於前二款以外之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三公尺以下。
架高於設置面之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設施,其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整體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三十。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者,該設備不得超出該設置區域之範圍。

第六條 設置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 附件一 )及結構安全證明書(  附件二 )。
三、設置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應另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計算說明書。
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  附件三 ),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南市政府提報「台南雙城地區」終獲交通部公告指定為觀光地區,目前區內100多家民宿將可申請合法設立。

台南雙城區面積5.4平方公里,雙城指的是熱蘭遮城(安平古堡) 及 普羅民遮城(赤崁樓),位在安平區和中西區,以前的五條港,以安平古堡和赤崁樓為觀光核心區塊,孔廟、神農街、安平老街、吳園柳屋等也都在雙城區。市府觀旅局局長王時思說,未來將成立老屋輔導團,讓有意發展民宿的老屋合法申請民宿,現有100多家特色民宿也可申請取得合法地位,但須符合民宿申請條件,也將成立跨局處的專案小組推動雙城區的觀光發展。

觀旅局說,如關子嶺、南鯤鯓等風景特定區都在郊外,但自有發展觀光條例以來,從未有縣市將都市地區申請觀光地區,台南雙城地區是通過觀光地區的首例。

台南雙城地區獲公告指定為觀光地區後,現有民宿是受惠者,王時思說,未來推動台南雙城觀光,將提升交通和觀光服務設施,導覽指標系統應更完善,舉辦觀光產業行銷活動,台南以文化首都著名,雙城區有古蹟等歷史景點和特色台南小吃、人情味,希望吸引更多國內、外觀光客到台南旅遊。

 

台南市府公布「台南雙城地區」觀光地區範圍,市府指出,府城區域部分,北側以成功路、西門路、公園南路為界,東側以北門路為界,南側以樹林街、忠義路、和意路、西門路、友愛街為界,西側以環河街為界。

運河區域北側以民權路四段、民生路二段為界,東側以環河街為界,南側以府前路二段、建平十六街、慶平路為界,西側以安億橋、平生路、安平路、安北路為界。 

安平區域部分北側以安平區北界為界,東側以民權路四段、安北路、安平路、平生路、安億橋為界,南側以安億路、光州路、健康路三段、漁光路、安平港堤防為界,西側以同平路、世平路、世平五街、州平二街為界。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102.12.26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13503號函
 

一、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附表4(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所定建築物申請變更(B-4)使用類組時,其「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定項目之檢討標準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復按建築技術規則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申請及取得建造執照之非公共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為公共建築物;或原核定公共建築物申請變更為他種公共建築物之用途使用者,依本辦法第3條附表3及第4條附表4應檢討「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項目時,其無障礙設施之設置項目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下稱本原則)第9點辦理,為本部102年4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3846號函(諒達)明釋有案。至本案所詢建築物申請變更為B-4類組之旅館(既有公共建築物)用途使用時,其無障礙客房設置數量之檢討方式,應按該旅館總客房數,依本原則第9點附表說明欄第1點所示「客房數50以上1百間以下者,應至少設置1間無障礙客房,超過1百間以上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百間及其餘數,應再增加1間無障礙客房」之規定標準檢討辦理。

二、同案另詢本辦法第8條第7款所稱「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因機廂頂部之安全距離考量,致其構造須突出屋頂平臺時,如未增加原建築物高度,得循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為之,併予指明。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105.5.31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號令訂定發布

有關運動訓練班場所具備下列條件者,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並自即日生效:

一、訓練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

三、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

四、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主旨: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列建築物用途內之「茶水間」,是否得依該部九十一年八月廿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一○○八五六八二之一號函釋,為非屬「居室」部分其內部裝修材料不受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一五四七九七一○○號函

二、查「茶水間」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表列建築物用途
,又「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為同編第一條第十六款所明文,「茶水間」非屬該款所列不視為居室部分。是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列用途建築物內所稱「茶水間」部分,應受「居室或該使用部分」所列裝修材料之限制。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營建署96.06.25.營署建管字第0960028208號函

有關建築物防火區劃之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己有明定,該條文經本部於92年8月19日台內營字第0920088169號令修正在案,並自93年1月1日起施行,上開條文僅明定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並未限定防火設備之型式,如擬以防火鐵捲門作為防火區劃之防火設備,仍應符合上開規。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