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內容
1.基地現況調查,測量,規劃及諮詢
2.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建築物之新(增)(改)建規劃設計
3.建築(拆除)執照申請
4.建物外觀,景觀,中庭,廣場,圍牆等環境設計
5.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納管申請,工廠改善計畫擬定,地目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補申請建築執照,補辦理一般工廠登記證
6.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空間室內裝修規劃設計
7.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代辦申請圖審及竣工
8.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
9.診所,旅館,廠房,補習班等及其它行業等之變更使用及免辦變更代辦申請
10.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
11.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12.農產品加工室廠房申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有關休閒農業設施興建涼亭及廁所是否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範圍乙案

內政部94.5.30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5571號函
建築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本案休閒農業設施之涼亭、廁所,參照本部92年10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會議紀錄結論規定,如屬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內政部92.10.23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
建築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內政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並訂定其範圍,學校應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之範圍。學校內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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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室內裝修)材料之防火時效及耐燃級數引用CNS規範之法源依據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 
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 
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 
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 
、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 
運用於建築物。
 
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三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 
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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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舊有建築物分間牆得否採用耐燃二級之壁紙改善乙案

內政部90.3.8台九十內營字第9003480
查耐燃壁紙及耐燃壁布為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其耐燃性能之檢驗標準以經濟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經八八標檢字第八八八九五三四公告之「耐燃壁裝材料耐燃性能暫行規範」實施。復查該暫行規範,係將壁紙、壁布以上開規範規定之接著劑分別黏貼於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試驗基材(分別為纖維水泥板及石膏板)上,再依據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檢驗,又依同規範節次44.2規定「耐燃標示應包括壁紙使用於耐燃一級之基材耐燃級數及使用於耐燃二級基材之耐燃級數」,即該檢驗合格證書所載之耐燃標示,係顯示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認驗基材以前揭規範規定之接著劑黏貼壁紙或壁布後之耐燃等級變化。是檢驗合格證書上有關壁紙、壁布之耐燃等級標示,不得比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等建築法規所稱之不燃材料、耐火板或耐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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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察院古蹟建築物部分分間牆及牆面裝修,未使用耐燃防火建材,是否可適用建築法第99條規定辦理乙案

內政部91.02.18 台內民字第0910002320號函
首揭古蹟建物部分分間牆及牆面裝修未使用防火建材,經公共安全檢查應予改善乙節,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及建築法第83條規定,提送設計書圖到部審查,俾憑辦理防火改善事宜。古蹟建物修復,固可適用建築法第99條之規定,惟適用之範圍應視古蹟個案情形,妥予審查。是以,本部將於本案設計書圖審議時,依古蹟保存相關法令暨理念原則,並兼顧公共安全之需求審查防火改善相關事宜。
備註:文化資產保存法業已修正,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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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供作牙體技術所使用時,其使用類組之認定事宜

內政部100.10.13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196380號函

一、按建築物「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歸屬G3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如「‥醫事技術機構‥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之診所‥等類似場所」,為本部100年9月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修正發布(同年10月1日施行)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一及第2項附表二明定在案。

二、復按行政院衛生署前開函釋,略以:「‥依牙體技術師法第2條規定,係指牙體技術師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從事口腔外牙醫醫療用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之製作、修理或加工業務。‥有關牙體技術業務之設備使用部分‥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規定牙體技術所應備有清洗設備、污物處理設備、金屬設備、通風設備及防塵設備等‥。」。是有關本案所詢依牙體技術師法及牙體技術所設置標準規定供作「牙體技術所」用途使用之建築物,應比照醫事技術機構歸屬於G3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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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視聽)按摩場所使用之建築物,其依建築法執行檢查認定之相關事宜

內政部100.9.22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8346號函

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另「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為同法第96條第1項明文在案。是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按其實際現況用途認定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應分別依本法上開條文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及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之檢查申報。

二、復按本部99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其中第2點規定,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至於本案所稱觀光(視聽)按摩場所,如有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情事者,其建築物之使用性質與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類似,應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及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之檢查申報。

三、另同案貴局建議「‥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觀光(視聽)按摩場所』‥使用人以承租集合住宅‥方式,為社區及附近住戶提供單純按摩服務之家庭模式經營‥未能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檢討(如:設計施工編第90條之1: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等規定),是否得另以面積劃分使用強度‥放寬認定之依據‥」乙節,請提具具體之建議修正條文,俾供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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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場所、美容瘦身中心使用,其使用分類

內政部100.9.26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8342號函

一、按本部100年9月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修正發布(同年10月1日施行)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一及第2項附表二規定,「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歸屬於B-1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另「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歸屬於G-3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又「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歸屬於D-1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等類似場所‥」,合先敘明。

二、有關本案所稱「美容瘦身中心」如非屬提供作為運動休閒場所使用,應視其場所區隔(包廂)情形,比照前揭理髮(理容)場所、按摩場所及美容院等使用項目,依本辦法上開條文規定認定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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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

內政部87.11.9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三二二七號函修正發布 
內政部88.6.29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七五五號函修正第十點條文 
內政部91.6.14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三九二六-一號令修正第四點及第六點條文
內政部100.10.7台內營字第1000808293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

一、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通報及取締,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集中人力,優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資料,全面清查未申報營業場所並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實施檢查。
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告示供民眾識別,並將該營業場所名稱及地點刊登於新聞媒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網站、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或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檢查不合格。

(二)未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三)檢查簽證合格項目,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複查不合格。

(四)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未依規定期限改善並完成申報手續。

(五)檢查簽證結果為不合格,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手續。

前項營業場所不合格告示之格式及內容如附圖,如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者,其格式及內容亦同。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執行成果按時提報直轄市、縣(市)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對違法(規)使用場所造冊追蹤列管,定期複查,其提案及決議執行情形,由上級機關據以督考。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接獲違法(規)營業場所通報後,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就負責稽查取締項目,依照各該主管法規處理,其權責分工、處理流程及處罰依據如附表一。

(一)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處理。

(二)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未經許可擅自修建、改建或裝修者,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尚未訂定違法(規)行為認定及配合措施者,先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之建築物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如附表二),由各級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據以執行檢查,如有新增業別依該原則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五、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相關規定從嚴處理:

(一)建築物構造與設備安全檢查合格,而有擅自變更使用類組及用途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擅自變更使用用途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停止其供水供電。

2.擅自變更使用用途不符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得按次處罰,並停止其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二)違反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構造與設備安全不合規定者,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不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並強制拆除或停止供水、供電:

1.緊急進口封閉或阻塞。

2.避難層出入口及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封閉或阻塞。

3.直通樓梯、安全梯(門)或特別安全梯(門)、室內走廊封閉或擅自改造。

4.屋頂避難平臺封閉或阻塞。

5.隔間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不符規定。

(三)經停止供水、供電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四)經停止供電而以自備發電機或私接他戶電源繼續營業者,除移送法辦外,應將轉供電源者一併停止供電,自備之發電機於移送書中應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一併扣押。

(五)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自行申報並提改善計畫經核准者,其自行改善期間得免連續處罰。

(六)依第二點張貼之不合格告示,有擅自毀損或遮蔽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六、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檢查時,發現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等有不符規定之公共安全事項,應即時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建築主管機關處理,通報內容包括逃生通道、安全梯、防火門是否堵塞及防火區劃是否破壞。

七、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之營業場所有擴大使用不同樓層及門號,且與營業稅籍登記不符者,應配合協助通報工商登記、建管、消防單位,各依其權責辦理。

八、營業場所應於明顯處張掛(貼)營業範圍標識圖與緊急逃生路線圖,除長度及寬度規格應各在六十公分以上外,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合法申請營業範圍。

(二)營業場所名稱。

(三)營業場所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負責人)姓名。

(供A-1、B、D-1、D-5、F-1、F-2、F-3、H-1等類組別使用之營業場所應同時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張掛(貼)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並備妥檢查報告書供主管建築機關檢查時核對。

九、為供民眾共同加入維護公共安全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專線及信箱,確實配合受理,並應設專卷列案管制。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每年度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將前一季執行成果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傳送至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彙整,作為內政部辦理年度督導計畫之評核依據。

十一、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定期申報之營業場所,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其申報結果按合格、不合格、提具改善計畫等情形製作統計分析表,併入前點執行成果彙報。至未按時申報者,應予重點按月列管清查及檢查並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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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建築物分間牆可否採用耐燃二級之壁紙做改善

內政部 函
文號:台九十內營字第九○○三四八○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關於舊有建築物分間牆得否採用耐燃二級之壁紙改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年二月八日北市工建自第九○四二三○七六○○號函。 
二、 查耐燃壁紙及耐燃壁布為經濟部公告應施檢驗品目,其耐燃性能之檢驗標準以經濟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經八八八九五○三四號公告之「耐燃壁裝材料耐燃性能暫行規範」實施。復查該暫行規範,將壁紙、壁 布以上開規範規定之接著劑分別黏貼於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試驗基材(分別為纖維水泥板及石膏板),再依據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檢驗,又依同規範節次4.2規定「耐燃標示應包括壁紙使用於耐燃一級之基材耐燃級數及使用於耐燃二級之基材之耐燃級數」,即該檢驗合格證書所載之耐燃標示,係顯示耐燃一級及耐燃二級之試驗基材以前揭規範規定之接著劑黏貼壁紙或壁布後之耐燃等級變化。是檢驗合格證書上有關壁紙、壁布之耐燃等級標示,不得比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等建築法規所稱之不燃材料,耐火板或耐燃材料。 
三、 影送經濟部前揭公告乙份。(轉錄如下) 
  
耐燃壁裝材料耐燃性能暫行規範

經濟部 公告 文號:經(八八)標檢字第八八八九五○三四號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八條。

1. 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以裝飾為目的,修飾建築物牆壁及天花板所貼之壁製,纖維製、塑膠製、織物製、無機材質或其他材質之耐燃壁紙或耐燃壁布。 
2. 檢驗規範:耐燃性能檢驗係依 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應符合下表規定: 

壁紙、壁布材料 試驗基材等級 壁紙、壁布耐燃性能 

紙製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一
纖維製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一 
塑膠製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一
織物製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一 
無機材料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一 
其他材料 耐燃一級 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 一 



備註: 
  (1) 使用耐燃二級基材檢驗結果僅作參考。 
  (2) 試驗基材耐燃一級以上以纖維水泥板為主,耐燃二級以石膏板為主。 
  (3) 耐燃壁紙、壁布不須基材試驗。 
3.
檢驗法: 
  3.1 取樣:樣品尺寸為22×22cm共六片。 
  3.2 試片:係由樣品與基材使用接著劑(如CNS2706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70%及玉蜀黍澱粉30%調和劑等)黏貼而成,接著劑量為60g/m 以下(以乾基計)且需平均塗布。 
  3.3 試片調製:先置於室溫24小時後,再依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規定調製。 
  3.4 試驗:依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規定檢驗。 
4. 標示:

  4.1 本品每一卷應於明顯位置標示品名、種類(材質)、尺度有效寬度、有效長度)、耐燃標示、製造廠商名稱、廠址及製造日期,必要時應增列使用之注意事項。

  4.2 耐燃標示應包括壁紙使用於耐燃一級之基材耐燃級數及使用於耐燃二級基材之耐燃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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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防火填塞相關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八十五條 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第八十五條之一   各種電氣、給排水、消防、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設置於防火區劃牆壁時,應以不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之方式施作。 
前項設備開關控制箱嵌裝於防火區劃牆壁者,該牆壁仍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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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昇降機)設置相關規定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 
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國內防火材料審查可以分為2方向,一個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另一個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經濟部掌管之業務僅為防火門(就上述材料範圍),其餘之材料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所管轄,所以防火門之證明文件應包含如下文件。

(1)防火門本體標印檢驗合格標識及識別碼。

(2)生產廠之出廠證明書。

(3)經濟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4)原型式測試報告書:耐火試驗結果表、可縮減尺寸表、五金配件、鎖及視窗規格等。

(5)同型式判定報告書:其他非屬原型式而以同型式判定者,加附該項目之同型式判定對照表。

防火門有其專屬之檢驗規範CNS 11227,有3個地方為經濟部所指定之防火門試驗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及成功大學。

目前僅這3個地方有提供檢測,要試驗防火門都需要花費時間掛號排隊,希望未來能增加指定試驗室以節省測試時間。

以上所述其它防火材料皆內政部所管,所以這些防火材料之證明文件皆需要提供「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以供判別材料之型式及有效日期,一般而言,認可通知書之有效日期為3年,可展延一次,意思就是材料審查通過後6年後,就要有心理準備重新測試。這些材料目前由內政部營建署指定防火試驗室提供檢測,分別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台灣防火科技公司、財團法人台灣塑膠中心、工研院、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等,這些單位所出具之試驗報告,再經由營建署指定之建築性能評定中心審查後,進而再報請內政部核發認可通知書。

以下說明一些目前廠有的疑慮:

防火門、防火門窗、防火窗,是一樣的主管機關嗎?防火門以CNS 11227試驗由上所述是經濟部管轄,防火窗是以CNS 14815規定進行檢測歸內政部所管,那麼何謂防火門窗,防火門上面如果有崁玻璃窗,那麼應該要以CNS 11277規定獨立進行試驗,不可以防火窗之證明加上防火門之證明來提供審查,故防火門與防火窗分屬不同之主管機關管轄,防火門窗僅是一種口語稱呼而已

防火門、防火捲門、防火電梯門是同樣的主管機關嗎?其實也不是,防火門還是由上所述是經濟部管轄,其他的「門」,都歸內政部所管,同樣須出具「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防火門與防火遮煙門,是一樣的主管機關嗎?這一方面就稍微要解釋一下,防火門的試驗規範是CNS 11227,遮煙門的遮煙試驗規範為CNS 15038,分屬不同的試驗方式與規範,故主管機關不同,而且就現實面而言,一般的火災發生時,不見得起火源會位於防火門之附近,所以有些門僅需要遮煙性能即可,有些區域不需要防煙區劃,所以僅需要防火門性能,所以遮煙門與防火門是可分開試驗的,遮煙門之試驗溫度最高為200℃左右,防火門在1,000℃左右,兩者之試驗方法是完全不同的。那麼又防火又遮煙的門如何處理,此時就需要考慮火場情境,當火災初期煙會比火較熱,更早散佈到各樓層區域,所以此時門會先抵抗煙,等火勢無法控制漸大時,門才會發揮阻止延燒的功能,所以防火遮煙門在試驗時,就需要分別通過CNS 15038之試驗與CNS 11227之試驗。

以上為目前工程界常說不清楚之事情,本人有機會參與一些研討會課程獲得不少訊息,藉此機會釐清說明一些觀念供各位先進參考。 

參考文獻

1.CNS 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公布日期93年4月20日。

2.CNS 14815「建築用防火固定窗耐火試驗法」,公布日期93年4月12日。

3.CNS 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1年12月09日。

4.CNS 12514「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6年08月09日。

5.CNS 12514「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2年10月09日。

6.CNS 15038「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8年03月04日。

7.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2年10月09日。

 

以上文章引用蔡東宏 技師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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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E1-8)「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100.8.31台內營字第10008070241號令「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E1-8)「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業經本部100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7023號令修正發布;並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4條第4款規定,指定(E1-8)「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為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檢附之文件,業經本部100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7024號令發布。

    (機關名稱)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

(E1-8)

    本案室內裝修工程採用防火塗料(防火漆),施工過程係由本人(「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或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現場指導施作,責請施工人員確依原塗料生產廠商提供之施工規範辦理,如有訛詐不實或肇致危險,當視其情形,由塗料生產廠商、經銷商、施工從業者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填 表 人:                  (簽章)

【壹、裝修場所及從業者資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文件

(依序排列)

1.防火塗料檢驗合格證明

2.防火塗料出廠(貨)證明

3.防火塗料施工中照片

4.其他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

裝修地址

 

施工廠商 名稱

 

施工廠商  負責人姓名

(簽章)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姓名

(簽章)

登記證字號

 

聯絡電話

 

專任工程 人員姓名

(簽章)

登記證字號

 

聯絡電話

 

               

 

防火塗料現場施工人員名冊

姓    名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刷 塗 範 圍       與空間名稱

施 工 期 間

(簽章)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簽章)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簽章)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貳、防火塗料施工概要】

塗料名稱及規格

生產廠商名稱

耐燃等級

採購數量(加侖)

刷塗面積(㎡)

合格證明字號

 

 

 

 

 

 

 

 

 

 

 

 

 

 

 

 

 

 

【參、施工過程照片】

※照片場景應清楚呈現裝修現場施工人員塗裝過程、塗料容器上所標示之產品編號,並以文字敘明空間名稱與拍攝部位。

 

說明:

 

說明:

 

 

 

說明: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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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事務所將遇到的狀況前10名

 

1。 全通宵達旦不要求

建築系的學生都在管理自己的時間太可怕了。 雖然設計過程的一部分,是審批上同學之間推移,很少做建築系的學生表現出來,把他們的頭向下,並開始工作在有條不紊的生產方式。 有一種競爭和小動作的推移很多,但如果你管理你的時間在錄音室就像是你的工作,全通宵達旦根本不會發生。我看到所有的時間,當老人們去架構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回 - ​​誰一直在工作場所或有其他“大人”的責任人,他們從來沒有拉都通宵達旦。 他們不必因為當他們在8小時的工作室,他們獲得 8個工作小時內完成。 這是傢伙在休息期間結構類的辦公桌上不乏星巴克杯,拉的全通宵達旦睡覺。 此人還將吹噓拉動全通宵 - 作為“大人”,這讓我輕笑。

2。 最後一分鐘的變化做弊大於利 

它總是很難停止設計,特別是在學校,但在某些時候的目標是提出的概念,圖紙和模型,以支持你的想法。 如果你認為這個過程就像你呈現給客戶和工作期限從落後的,你將有負少得多的工作。 如果確定它會帶你4天打造椴木2天你的模型來呈現出圖紙,給自己在適當的時間和停止創建的原創作品。如果你把所有這些偉大的思想和方法,沒有有效地溝通他們誰在乎呢? 我不和的人誰將會坐在陪審團暴擊你在也不會。

3。 一個壞的演示過程中您的評論你的成績不會下沉

如果事情仍然是相同的,人們得到真正工作起來,多一點強調了在時機成熟時,以腳在牆上,以獲得他們的審查工作了。 好消息應該是你的教授,這個人實際上是誰給你的品位,知道你的項目的所有多少時間和精力,你已經把結果英寸,你應該少談有關的客座教授/評論誰不知道你什麼工作,有10分鐘的“了解”,然後提供一些有意義的見解。 不是那些比教授多次有自己的寵物項目或東西,他們是把他們的意見都只是一種孤芳自賞的方式讓他們了解你的項目。 您的項目可能是一個多學科研究住房站上月球的陰暗面和“可持續”教授會找到一些方法來詢問雨水收集你。 (想想 - 我不是在開玩笑)。 同樣的事情發生的人,誰可以使真的,真的很好。 他們的演講將看驚人和來賓評審會並就如何偉大的這個項目是多麼蒼白無力前一個是,這個人的一個完全不同的水平,等等,等等... ...但大家都在類(包括教授)知道,這個項目是不行的,儘管找一樣大,它的作用。 每個人都受到時髦的圖形 - 但除非這是一個渲染類,教授會知道誰做什麼,在哪裡的價值所在。

4。 你的投資組合有3年的壽命(最大)

是的,你的投資組合很重要,您將使用在不同的點在學校和你的職業生涯早期利用到你想要的東西它。 只要認識到,在一些早期的將來,你會不好意思,你認為你的工作是如此偉大的,當它清楚地吮吸。 你的投資組合會發現在一些其他項目的重要性遞減衣櫃家,因為你會發現,你的投資組合服務的目的是不是你以為是。 這不是炫耀一些項目,你真棒創意設計,它是關於說明你在該行業的各種技能水平,這表明你知道如何去思考和處理信息。 想想看 - 你真的想你的投資組合唯一的消息發送是多麼偉大可以呈現? 因為你是“渲染傢伙”當你終於找到工作。

5。 努力工作是很容易看到

你是不是愚弄人,沒有任何滑行,如果你認為你可以逃脫它,您將學習在大部分公共和羞辱的方式真理。 我們前面提到的那傢伙 - 一個誰認為你拉全通宵達旦,即使他在課堂上睡覺 - 他的全油門是不是他? 他的生活,吃和呼吸這東西 - 顯然他將成為一位偉大的建築師。 對嗎? 我可以做一個下拉在任何工作室外觀和挑選出的人誰的工作與那些誰在找工作就像他們正在努力工作真的很難很難 ... ...和你的教授知道這一點。 是的,還有教授在那裡誰喜歡和支持這種行為,因為它表明“奉獻”,在最嚴重的高息水平或的。 最終,辛勤工作是它自己的獎勵。

6。 隨身攜帶您的選修課業務和房地產類

我從來沒有這一點,並坦率地說,它甚至從來沒有想過我。 我已經採取了萬小時,而我認為這是一個機會,我選修海岸一點點。 這並不是說我不喜歡他們或得到任何的進程之外。 我採取了一個介紹,以陶瓷類為 6年高中 - 所有其他學生大一美術專業。 我曾在這個類中一個偉大的時間,我敢肯定我有3週後保證 A。 這位教授和我談設計和趨勢,他明白我在那裡,因為我想在那裡,不是因為我不得不。 我也沒約 50倍的“項目”比任何人都因為我沒有耍著不亞於其他人。 回想起來,這是我最喜歡的課程之一,但我真的希望我的東西被燒毀,將幫助我與我的工作今天選修。

7。 在辦公時間內親臨您的教授

這應該是教訓#1,但它並不像酷鉛作為全通宵達旦關閉。 這不是特別的工作室一樣,因為它是任何和每一個類,你走。 當你花時間來訪問你的教授,問一些問題,打個招呼,什麼的,神奇的事情通常發生。 大多數教授都必須保持辦公時間及類他們教的不同,我發現,在此期間沒有發生。 因此,我可以請有關的講座,不僅將它為我的好處個性化,但現在從事教授和我的成功投資。 我並不是一個吸式,我沒有去的只是說 wass'up但我並使它成為一個點,使早在學期一次露面。 我只是希望我學會了這一課之前,我把它當成是大一量子物理學。

8。 “賣”你的教授

你應該習慣了你作為你的客戶,而不是你的好友教授的想法。 我知道這聽起來可能違反前款點,但,這是有關設置的期望。 當你跟你對你的項目教授,這是重要的,你能夠清楚地闡明參加您所選擇的方向設計的原因。 你必須認為這是你的工作,說服他們,你的假設是有效的,而且背後有一個好主意,你的邏輯。 兩位教授的工作不是為你做你的項目,而是能保護自己,並幫助指導沿您所選擇的路徑。 我總是喜歡聽教授的心理醫生談搞,即“為什麼你認為這是一個合適的姿態”或“你認為該結果(空)會是什麼?”這是他們的工作,幫助指導你,不告訴你做什麼。

9。 該陪審團評論的價值是不是你認為它是

我提到這一點,在項目#3,但大多數建築系的學生認為這是只是展示他們的設計,並從客人評論的智慧和啟發性輸入 - 這不是(見#3)。 這的確是你的教育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最重要的事情你可以得到這些批評的是實踐的站起來在房間前面的人產生信心和知識和藝術。 您是在您的設計專家所以你應該能夠傳達的目標,戰略和方向的設計時間比別人更好。 談到壓力下沒有 AHH的和uhmm的是不是一個禮物 - 這是一個技巧。 如果我早知道,能否有效溝通是一個比一個建築的辦公室,我會投入發展有年輕化的設計更努力更珍貴的技能。 沒有建築師希望聽到好的設計以外的任何其他銷售,但它根本不是真實的。 而誰可以在客戶面前放人,溝通和建立連接,將超過一個熟練的設計師重視。 那些“星kitects”你在雜誌上看到一般有能力成為令人驚訝的在兩個好。

10。 打破規則(大圖)

最好的項目往往是有關觀念,而不是對文字執行 - 至少它在設計導向的課程中。 誰在乎如何,10“一欄是會支持的”你的棲息地生活莢樹“。 如果人們對自己的衛生間佈局而不是你的正面和負面的空間時,你的設計可能不是很好,你要成為一個成功的項目經理路上。 榮譽。

我覺得是很重要的補充,有種種的價值熬夜和隊友正在你的工作室。 持續了咖啡,在凌晨1:00街頭肉出來傾向於建立關係,並加強在工作室的團結。 我不是告訴你避免-你需要做的是,它的教育過程中的一部分。 我告訴你讓你的工作做在正常時間(上午8時至午夜十二時),然後你可以擰斷你的朋友在晚上聽的人Mark Ronson你想要三​​池雪和後期混音。 你甚至可以“那個傢伙”誰走動產品,它需要大量的設計復位如果你想不請自來的意見 ... ...但沒有人喜歡那傢伙(這是#11)。

我在這裡要告訴你,沒有人得到他們的工作做得最好的午夜- EVER。 查找單詞“意外收穫”如果你跟我不同意。 我也知道,這項工作通常比檔次的重要所以請不要誤解我的意思:這是關於聰明而不是更辛苦。 在工作​​度過打磁帶錄音室的時間,而不是球。 請不要像現在還沒有擰周圍的很多的推移,大家都知道好。 但是,不要以為這老傢伙是誰的工作多在角落裡,而你的第二個基地是四捨五入混蛋,因為他要趕回家,看到他的孩子。 你應該在大學的樂趣,我只是告訴你有一個關於如何去你的業務替代方式 - 一個將超越本學期的區別。

 

引自Borson,鮑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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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內政部100.9.1台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

第三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第四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檢討項目之各類組檢討標準如附表四。

第五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

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且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二、變更範圍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或屋外,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第六條 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依附表三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四規定之檢討標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以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檢討:

一、具主從用途關係如附表五。

二、從屬用途範圍之所有權應與主用途相同。

三、從屬用途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之五分之二。

四、同一使用單元內主從空間應相互連通。

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且未以具有一小時以上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者,應視為同一使用單元檢討。

同一使用單元內之各種使用類組應以該使用單元之全部樓地板面積為檢討範圍。

第七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為A、B、C類別及D1組別之使用單元,其與同樓層、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相鄰之其他使用單元,應依第五條規定區劃分隔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應為防火構造。

二、坐落於非商業區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之使用單元與H類別及F1、F2、F3組別等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無開口牆壁及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第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一)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二)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三)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

七、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

八、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第九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領有同意變更文件者,依前項核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驗與核准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不符合者,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再報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改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該申請案。

第十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其違建部分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得另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施行。


文件檔案: 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文件檔案: 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
文件檔案: 附表三、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文件檔案: 附表四、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文件檔案: 附表五、建築物主從用途關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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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店業有定義類似酒吧(廊)

由於內政部已正式函釋說明,飲酒店業不得於住宅區設置,相關單位執行違規計罰時,將確實執行不再有模糊地帶。 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飲食業中,其子項目飲酒店業,係指「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經內政部100年4月27日函釋,「飲酒店業」因其營業態樣繁多,除經營飲酒店性質外,尚有歌唱、演奏、表演、跳舞等營業行為,營業時間也都逾正常晚間休息時段,因此其對住宅區之居住安寧及公共安全有一定之影響,不宜認定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2款之飲食店相當,而應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1款後段「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故不得於住宅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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