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避難室」是否可以辦理變更用途及裝修隔間?

依內政部87年1月17日臺(87)內警字第8770011號函修正「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規定:「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200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但不妨礙防空避難或違反分區使用規定、建築法令及相關法令。」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防空避難設備不得供營業使用。至於公寓大廈以外之建築物申請利用防空地下室,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者,應檢具簡明配置圖、現況圖、用途說明書及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局審查核定。防空地下室經核准隔間者,應使用不燃材料,並不得阻塞進出口通道、變更原設計或破壞原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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