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
 

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

區分

設置標準

項目

護理之家機構

 

產後護理之家

居家護理機構

備註

一般護理之家

精神護理之家

一、人員

(一)

1、十五床至少應有一人。

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每登記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3、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具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定之資格與條件。

4、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5、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達四床以上者,其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十床應有一人,不足十床以十床計。

(2)至少有一位護理人員具備呼吸照護臨床經驗二年。

(3)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上班,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以二十四床為計算單位,每超過二十四床應再增加一人。

1、每二十床應有一人。

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每登記提供二十人之服務量,應增置一人。

3、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具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定之資格與條件。

4、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1、每二十床(含嬰兒床)至少應有一人。

2、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具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定之資格與條件。

3、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具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定之資格與條件。

一、一般護理之家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人數,不得逾機構許可床數二分之一。

二、精神護理之家服務對象:

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需生活照顧之精神病患,且應符合本標準第五條之規定。

 

 

(二)

每五床應有一人以上。

每十床應有一人。

視業務需要設置。

視業務需要設置。

得由具護理人員資格者擔任並計列其人數。

 

 

(三)

1、未滿一○○床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社會服務工作。

2、一○○床至二○○床以下者,應有一人。

3、二○○床以上者,至少應有二人。

1、每一百床應有一人。

2、未滿一百床者,應有兼任之社會工作人員。

 

 

視業務需要設置。

 

 

(四)

得視業務需要專任或特約職能治療人員。

1、每二百床應有一人。

2、未滿二百床者,應有兼任之職能治療人員,

3、二百床以上者,至少應有一名職能治療師。

 

得視業務需要專任或特約職能治療人員。

職能治療人員,係指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

 

(五)

 

1、每二百床應有一人。

2、未滿二百床者,應有兼任之臨床心理人員,

 

 

臨床心理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臨床心理師。

二、符合心理師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

 

(六)

1、應有指定人員管理護理紀錄。

2、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醫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及營養師。

3、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達四床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特約受過胸腔或重症加護相關訓練之相關專責專科醫師至少一名。

(2)特約、專任或兼任呼吸治療人員至少一名。

1、應有指定人員管理工作紀錄。

2、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精神科醫師。

3、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及營養師。

應有指定人員管理護理紀錄。

1、應有指定人員管理護理紀錄。

2、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醫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及營養師。

 

二、

(一)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病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1)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

(2)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公尺。

(3)每床應具有床頭櫃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4)每床應有床欄及調節高度之裝置。

(5)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6)每一病室以八床為限。

3、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達四床以上者,其病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病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1)床尾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一公尺。

(2)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公尺。

(3) 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4) 每一病室以八床為限。

3、設有日間照護者,視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4、應設護理站,並具有下列設備:

1、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2、應設病室,其為二人或多人床之病室,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3、應設護理站,並具有下列設備:

(1)治療車。

(2)護理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3)物處理設備。

4、應有衛浴設備。

5、應有空調設備。

6、應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1)應為獨立隔間或區域有明顯區隔,每一隔間區域不超過六床。

(2)每床最小面積(不含浴廁、護理站)至少應有七.五平方公尺。

(3)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應有一公尺。

(4)床邊與牆壁距離至少一公尺。

(5)每床應有中央氣體供應系統(含氧氣、抽吸設備)或每床設置移動式之氧氣、抽吸設備。

(6)使用移動式氧氣筒,應有獨立儲存空間,並有安全防護設備。

(7)每床備有呼吸器。

(8)心肺血壓監視器。

(9)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區域應有適當之空調。

4、設有日間照護者,視需要設置休息床位。

5、應設護理站,並具有下列設備:

(1)準備室、工作車。

(2)護理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3)應有下列急救設備:

1氧氣。

2鼻管。

(1)準備室、工作車。

(2)護理紀錄、工作紀錄、藥品及醫療器材存放櫃。

(3)應有下列急救設備:

1氧氣。

2鼻管。

3人工氣道。

4氧氣面罩。

5抽吸設備。

6喉頭鏡。

7氣管內管。

8甦醒袋。

9常備急救藥品。

(4)輪椅。

(5)污物處理設備。

5、應有空調設備。

6、應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3人工氣道。

4氧氣面罩。

5抽吸設備。

6喉頭鏡。

7氣管內管。

8甦醒袋。

9常備急救藥品。

(4)輪椅。

 (5)污物處理設備。

6、設置呼吸器照護床之規模達二十四床者,應另設立護理站;每超過四十床,應再增設一個護理站。

7、應有空調設備。

8、應有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之貯藏設施。

 

 

 

 

 

(二)

 

 

 

 

 

應設嬰兒室並具有下列設備:

(1)調奶台、奶品貯存及冷藏設備。

(2)專用之嬰兒洗澡台及工作台。

(3)於入口處設洗手台。

(4)空調設備。

(5)應有下列急救設備:

1氧氣。

2鼻管。

3人工氣道。

4氧氣面罩。

5抽吸設備。

 

 

 

 

 

 

6喉頭鏡。

7氣管內管。

8甦醒袋。

9常備急救藥品。

 

 

 

(三)

視需要設置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室。

1、應有適當之會談空間。

2、視需要設置職能治療室。

3、應有適當之健身設備。

4、應有電視、音響及其他適當之康樂設備。

 

 

 

 

(四)

按病床數計,平均每床應有四平方公尺以上。

按病床數計,平均每床應有四‧五平方公尺以上。

按病床數(不包括嬰兒床)計,平均每床應有一‧五平方公尺以上。

 

 

 

(五)

1、病房應設衛生設備及淋浴設備。

2、應有為臥床或乘坐輪椅病人特殊設計之衛浴設備。

3、多人使用之衛浴設備,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

4、應有扶手及緊急呼叫系統。

1、病房應設衛生設備及淋浴設備。

2、多人使用之衛浴設備,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

3、應有扶手。

 

 

 

 

(六)

1、應有護理紀錄放置設施。

2、應有醫材儲藏設施。

1、應有護理紀錄放置設施。

2、應有醫材儲藏設施。

1、應有護理紀錄放置設施。

2、應有醫材儲藏設施。

1、應有護理紀錄放置設施。

2、應有醫材儲藏設施。

 

三、

建築物之設計

構造與設備

(一)

1、平均每床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計,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1、平均每床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2、設有日間照護者,按登記提供服務量計,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平均每床(不含嬰兒床)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不包括車庫及宿舍面積)。

 

 

(二)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病室應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走道淨寬至少一.四公尺。

4、病房、病室及衛浴設備,至少應各有一扇門,且寬度至少為○.八公尺。

5、主要走道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

6、浴廁、走道、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殘障或行動不便者之特殊設計。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病室應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走道淨寬至少一.四公尺。

4、病房、病室及衛浴設備,至少應各有一扇門,且寬度至少為○.八公尺。

5、主要走道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病室應有可資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病室及衛浴設備,至少應各有一扇門,且寬度至少為○.八公尺。

 

 

 

(三)

調

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嬰兒室應維持攝氏二十四度至二十八度;相對濕度五十至八十百分比。

 

 

 

(四)

1、應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暨其有關法規規定。

2、所有隔間牆、走道、牆壁、地板、天花板,均採用防焰構造或建材。

1、應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暨其有關法規規定。

2、所有隔間牆、走道、牆壁、地板、天花板,均採用防焰構造或建材。

1、應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暨其有關法規規定。

2、所有隔間牆、走道、牆壁、地板、天花板,均採用防焰構造或建材。

 

 

 

(五)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欄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

4、病房浴廁應設有扶手,並設有緊急呼叫系統。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欄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

4、病房浴廁應設有扶手,並設有緊急呼叫系統。

1、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規規定。

2、病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欄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防滑措施。

4、病房浴廁應設有扶手。

 

 

1、應維持機構內外環境整潔。

2、病室應通風、光線充足。

3、廚房應維持清潔,並設有食物貯藏及冷凍設備。

4、用水供應應充足,飲用水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5、應有適當照明設備。

6、應有蚊、蠅、蟑螂、鼠害防治之適當措施。

7、設太平間者,應具有屍體冷藏設備。

1、應維持機構內外環境整潔。

2、病室應通風、光線充足。

3、廚房應維持清潔,並設有食物貯藏及冷凍設備。

4、用水供應應充足,飲用水並應符合飲用水質標準之規定。

5、應有適當照明設備。

6、應有蚊、蠅、蟑螂、鼠害防治之適當措施。

1、應維持機構內外環境整潔。

2、病室應通風、光線充足。

3、廚房應維持清潔,並設有食物貯藏及冷凍設備。

4、用水供應應充足,飲用水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5、應有適當照明設備。

6、應有蚊、蠅、蟑螂、鼠害防治之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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