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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經營商務套房出租使用,應歸屬何使用類組

內政部營建署93.10.14營署建管字第0930062010號函

一、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有關組別定義及第2項所附「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規定,其中B-4組為「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使用舉例包含旅社、旅館、賓館……等項,H-1組為「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使用舉例包含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招待所……等項。至所詢建築物經營商務套房出租使用之場所,應歸屬何類組,涉關個案事實認定,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二、另查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旅館類、6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及公寓出租業、寄宿舍,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本部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70年3月10日(70)台內營字第6901號函及77年12月19日台(77)內營字第658473號函業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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