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台內民字第0940068261號令 
二、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寺廟建造,取得建物用途為寺廟之建造執照,並於建造完成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 
  2.建物外觀具所屬宗教建築特色,或經所屬教會證明該宗教建築特色。 
  3.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三、應檢附下列表件 
  1.登記申請書 
  2.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3.寺廟登記表6份 
  4.房屋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 
  5.寺廟沿革之書面資料 
  6.寺廟建物外觀照片 
  7.加入所屬教會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8.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私建寺廟免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