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建物用途為寺廟之建造執照及建物使用執照,不得辦理寺廟登記

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申請寺廟登記案件之訴願決定,該決定指出,寺廟須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寺廟建造,取得建物用途為寺廟之建造執照,並於建造完成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才能辦理寺廟登記。
日前北市某寺廟負責人向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申請寺廟登記,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不符合寺廟登記之相關規定,不予核辦,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雖然臺北市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曾以書函提供該寺廟申請接水、電等證明用,但該寺廟係使用臺北市市有公用土地,於建造前未取得建物用途為寺廟之建造執照,建造完成後,亦未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不符合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2點及臺北市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2點規定之要件,於是作成訴願駁回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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