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89.10.05營署建管字第41026號函
屬防火構造之分間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規定應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即分間牆應符合同編第73條第1款之規定,與其構成材質是否為耐燃材料無直接關聯;至如屬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分間牆,各種構成材質均應為不燃材料或符合中國國家標準CNS 6532耐燃一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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