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1.08.20 內授營建管字第字第0910085682-1號函
經本部營建署邀集部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公會召開研商,獲致決議如次:查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附表,係按不同之「建築用途、構造」分別規定其「居室或該使用部份」及「通達地面之走廊樓梯或通道」使用之內部裝修材料,又「居室」依同編第1條第16款之定義,「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有關第88條附表所列用途、構造之建築物,除「汽車庫」於該表已有規定外,其他如廁所、浴室、盥洗室等屬居室部份,得不受「居室或該使用部份」所列裝修材料之限制。
※備註:本函中「第16款」有關居室之定義,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已修正為「第1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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