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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作業廠房設置零下22℃冷凍庫房,是否可視為非居室免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審查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4.01.20營署建管字第0940002137號函

一、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點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又第19條第2項規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本部業已於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明定並公告在案(如附件),故本案有關作業廠房設置零下22℃冷凍庫房,如符上開號函規定,且涉及室內裝修行為,及應依前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惟涉及事實認定,仍請貴所逕恰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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