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建築物使用類組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類
商業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B-3
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B-4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
D類
休閒、文教類
D-1
室內游泳池。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E類
宗教、殯葬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G類
辦公、服務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公共廁所。
便利商店。
H類
住宿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I類
危險物品類
I
加油(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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