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2-05-07
內政部101.5.7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157231號函

一、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略以:「(第1項)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依附表3(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4(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規定之檢討標準。‥(第3項)同一使用單元內之各種使用類組應以該使用單元之全部樓地板面積為檢討範圍。」是建築物擬於同一使用單元內同時供2種以上類組用途使用,並依本辦法前揭條文檢討合於該等類組之規定檢討項目及其檢討標準者,得於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內同時登載2種以上之類組用途。

二、復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前揭條文所稱之室內裝修行為,應依建築法第74條第3款規定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檢附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併同審查。

三、至於本案貴府來函列舉「‥原核准為G3類組無分間牆,前段區域申請變更為B1、後段區域申請變更為D1‥」及「‥不以分間牆或分戶牆區劃成2個使用空間,例如D1(類組)資訊休閒(服務)場所與B3(類組)餐廳混合使用‥」等情事,有無涉及室內裝修行為,請查明個案擬變更使用之具體事實,依上開規定認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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