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102.11.28營署建管字第1020075132號函

一、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略以:「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規定之檢討項目及‥檢討標準。‥」復依100年9月1日本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2(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修正說明:「‥住宅或農舍申請供作民宿使用時,其客房部分如無法獨立區劃分隔者,則屬同一使用單元內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之型態,要非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檢討辦理。」本案所詢農舍申請供作民宿使用之處理方式,請究明個案事實,依上開規定秉權認定核處。

二、又同案另詢旨揭建築物申請變更為H-1類組之民宿使用,是否需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1節,查本辦法第4條附表4所定H-1類組「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定項目之檢討標準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定H-1類組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為「1.樓地板面積未達5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是以,本案所稱6間以上客房數之民宿非屬上開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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