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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102.1.2營署建管字第1010082023號函


查本部100年9月1日修正發布、同年10月1日施行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2(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已將原C-1類組例舉之「工廠(使用動力超過15匹馬力或電熱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使用項目修正為「工廠(具公害)」;原C-2類組例舉之「工廠(使用動力未超過15匹馬力且電熱未超過60千瓦之作業廠房)」使用項目修正為「工廠」,俾符合同條第1項附表1(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所示C-1及C-2使用類組定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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