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範圍及分類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分6大類,其名稱、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管理辦法附表1( woed 圖  WORD檔)。 另依據消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故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超過管制量時,該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依管理辦法規定;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不論公共危險物品是否超過管制量,皆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

 

  如果化學物品無法依照前述管理辦法附表1內容判定其類別及分級時,廠商應將化學物品交由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通過之測驗實驗室進行判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原廠物質安全資料表或相關證明文件,足資判定者,不在此限。

 

 

 公共危險物品工廠安全檢查

  本署為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工廠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提昇各事業單位自主檢查及緊急災害應變能力,以強化災害預防功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每年函頒「內政部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工廠消防安全檢查實施計畫」乙種,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落實執行,以維護公共安全。 有關計畫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1. 儲存數量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工廠: 每半年邀請轄內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及建設等機關,進行聯合檢查,以強化相關機關橫向與縱向之協調機制。 要求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要求保安監督人每月實施保安監督自主檢查,以強化工廠自主檢查能力。

     

  2. 儲存數量達管制量以上未滿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工廠:機動運用適當專責人力,每年執行檢查1次。

 

 儲槽完工檢查制度

  按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應於申請完工檢查前,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專業機構完成下列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

 

  1. 滿水或水壓檢查

 

  1. 儲槽容量在1000公秉以上者,應實施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 目前內政部依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評選規定」,認可「財團法人中華壓力容器協會」、「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為指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並依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滿水水壓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基準」進行液體公共危險物儲槽檢查業務。

 

 保安監督制度

  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該計畫執行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目的在於有效預防公共危險物品各類場所災害之發生、提供救災人員初期危物資訊及發生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災害應變能力。

 

  保安監督人之職責係管理該場所公共危險物品之安全業務,相關解釋函令及上開管理辦法雖無明定需由哪一層級人員擔任,惟應由管理權人依權責選任較能指揮統合相關安全業務之幹部擔任,並經講習訓練強化其指揮領導及專業能力後,方能有效執行場所之安全管理。

 

  保安監督人雖可由防火管理人兼任,惟就防火管理人之消防防護計畫而言,其目的著重於建築物之防火管理,至保安監督人之消防防災計畫則著重於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二者計畫內容不盡相同,應分別擬訂為宜。基此,兼任者需分別受訓合格後始得為之。

  目前內政部認可之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專業機構為:「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長春防災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彰化縣工業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慈心健康安全暨輻射防護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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