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21日府觀業字第1030069362A號令修正發布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之設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之旅館,指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規定之旅館業;一般觀光旅館及國際觀光旅館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申請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二)、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三)、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四)、建築物應連接已開闢完成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其 寬度不足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建築,且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五)、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

五、申請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資料:

   1.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並載明基地 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2.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並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新建建築物申請設置者,並應檢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四)、既有建築物申請設置者,並應檢具建築物使用執照、建    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物使用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應以申請日前八個月內取得者為限。

六、經審查核准設置者,應於一年內,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逾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時,應依第四點、第五點申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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