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3.6.18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6771號書函

一、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第1項前段)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依附表3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4規定之檢討標準。‥(第2項)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且未以具有1小時以上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者,應視為同一使用單元檢討。(第3項)同一使用單元內之各種使用類組應以該使用單元之全部樓地板面積為檢討範圍。」復按建築物申請變更為B-1類組使用時,其「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下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第90條之1規定」同辦法第4條附表4定有明文。

二、至本案所詢「避難層用途為店舖(G-3類組)、梯間,2層用途為按摩場所(B-1類組)」之變更使用類組申請案件,其1至2層樓間未逐層區劃分隔,自屬本辦法第6條所示同一使用單元變更為多種類組使用之情節,並應就「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項目檢討合於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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