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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立法院初審通過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正之「發展觀光條例」草案,其中包含修正旅館業之定義,將日租套房之經營型態納入,明訂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的住宿,並收取相關費用的營利事業,屬於旅館業範疇,若未領取旅館登記證之違法營業行為,由原來處罰新臺幣45萬,提高至90萬元,經媒體報導在網路上引起討論。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於99年12月29日即發布解釋令,已認定日租套房屬違法旅館,立法院提案「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再將日租套房的經營型態明訂於旅館業之定義內,等於把日租套房的違法型態直接明訂在法律層面,可以避免業者對法制適用之疑義及讓縣市政府更明確依法行政,初審結果並非將日租套房「就地合法」或給予另類合法登記證。

觀光局強調,日租套房無旅館業登記證營業即屬違法行為,除要求縣市政府成立專案取締小組加強稽查取締,並要求地方政府主動上網查察相關資訊,依法查處。對日租套房所在地區符合都市計畫地用管制,也都要求各縣市政府積極輔導取得旅館登記證,目前如台北京站及高雄85大樓都有輔導日租套房轉型合法旅館的成功案例。

觀光局呼籲,為了外出旅遊更有保障,應拒絕不合法的旅宿,全臺合法旅宿資訊,可上台灣旅宿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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