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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1.08.20台授營建管字第09100085682-2號函
經本部營建署邀集部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公會召會研商,獲致決議如次:

(一)按分間牆係指「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0款已有明定,是同編第86條所稱分間牆之認定,應以固定於地板並通達天花板以上且與同窗共同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面為準。至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高度超過1.2公尺但未達天花板高度者,其裝修材料應依同編第88條規定辦理。

(二)應為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之建築物,除複層式構造供無出入口之樓層通往直通樓梯之室內樓梯應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第2款規定外,如因使用上之需求,於依規定設置之直通樓梯外另於兩個以上樓層間加設室內樓梯,因加設之室內樓梯僅供其內部使用,得免受第70條第2款之限制,但該室內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為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構造。另各樓層原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不得因增設室內樓梯而予封閉或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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