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86.12.29台內營字第8609554號函

一、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公告之進口、國內市場檢驗商品,非經檢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不得輸入;同法第十條規定: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應於運出場廠前報請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輸入者為輸入檢驗合格證書,國內出廠者為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並應加附檢驗合格標識。至委託試驗係一種技術服務,委託試驗樣品由委託者自行送交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試驗,其委託試驗報告僅供研究參考之用,並只對樣品負責。

二、有關內部裝修材料中不燃材料、耐火板及耐燃材料之耐燃等級與中國國家標準「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飾材料耐燃性檢驗法比照為耐燃一級、耐燃二級、耐燃三級,前經本部84.10.2以台(84)內營字第八四八○四三二號函釋示有案,並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視為有效:

1.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五款列舉之不燃材料、耐燃材料者。

2.屬於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納為應施檢驗品目之防火建材,且依規定領有輸入檢驗合格證書或國內市場檢驗合格證書規格欄所載耐燃等級辦理者。

3.經本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要點」審核通過並領有審核認可通知書,依其認可使用內容欄所載耐燃性能等級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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