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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既有公共建築物或變更使用為公共建築物於法定空地增設無障礙昇降機得否僅申請雜項執照,無須申請建造執照疑義1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5-09-09
內政部104.9.9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3550號函

按「考量依上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增設之昇降設備,主係為補充老舊建築物垂直運載設備之不足,作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生活需求之配套政策,並無實質增加建築物居室使用強度,為簡化建管程序,並達鼓勵民眾自行增設之效果,爰同意上開建築技術規則第55條第2項增設昇降設備,如不涉及其他同法第9條建造行為者,統一以申請雜項執照方式辦理,免以建造執照繩之。」為本部104年6月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09006號函送「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紀錄案由一結論所明示,本案有關「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及認定原則」第8點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三說明二、(八)提及公共建築物增設昇降機1節,與上開會議結論意旨相符,爰5層以下公共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以申請雜項執照方式辦理,免以建造執照繩之。
最後更新日期:20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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