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列建築物用途內之「茶水間」,是否得依該部九十一年八月廿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一○○八五六八二之一號函釋,為非屬「居室」部分其內部裝修材料不受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一五四七九七一○○號函

二、查「茶水間」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表列建築物用途
,又「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為同編第一條第十六款所明文,「茶水間」非屬該款所列不視為居室部分。是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列用途建築物內所稱「茶水間」部分,應受「居室或該使用部分」所列裝修材料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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