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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7.2.26台內營字第10708028991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檢署案陳貴部107年1月5日衛部照字第1071560081號函辦理。

二、貴部來函說明,本部107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1060820440號令第2點解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或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惟實務上依長照法提供社區式服務之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亦有超過500平方公尺者,建請本部修訂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項目舉例」,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照機構除使用類組歸屬H-2組者外,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合先敘明。

三、另本部107年1月2日研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之建築管理事宜」會議,針對建築物使用類別為F-1之醫院,其部分空間擬作為H-1組別之日間照顧中心使用,本部107年1月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0312號函檢送會議紀錄,其討論事項案由一結論決議,將醫院附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該醫院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二者,歸屬F-1類組。

四、基於貴部為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長照2.0),建構完整長照服務制度及體系,推動長照法,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與多元供給量能,整合長照機構及充實長照人力資源。故類組歸屬如下: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

(二)醫院附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該醫院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二者,其使用類組歸屬F-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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