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 93.02.02.台內營字第0920014224號

說明:

一、復貴局92年11月27日北市工建字第09254399900號函。

二、按92年8月19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7條規定:「建築物有本編第1條第35款第2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者……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另同編第88條附表規定,第(十一)類「無窗戶之居室」,居室或該使用部分、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內部裝修材料應使用耐燃二級以上材料。有關無窗戶居室依同編第1條第35款規定,包括「(一)依本編第42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5/100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1.2公尺,寬度未達75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1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2/100者。」故無窗戶居室,屬第1條第35款第2目規定者,其裝修材料應同時符合同編第87條及第88條規定,採用耐燃一級材料;至屬第1條第35款第1目或第3目者,裝修材料應符合同編第88條規定,採用耐燃二級以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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