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時效 CNS 12514 (有0.5小時,1小時,2小時,3小時.....4種)
是指材料或構造體遭受火災時可耐燃之時間。
測試方法:完整性,不能崩塌穩定性隔熱性,背溫不超過260 ℃
耐燃材料 CNS 6532
測試方法 : 發煙係數低於120 60、30。
防火時效 CNS 12514 (有0.5小時,1小時,2小時,3小時.....4種)
是指材料或構造體遭受火災時可耐燃之時間。
測試方法:完整性,不能崩塌穩定性隔熱性,背溫不超過260 ℃
耐燃材料 CNS 6532
測試方法 : 發煙係數低於120 60、30。
內政部107.1.3台內營字第10608204402號書函
說明:
一、依據貴署106年9月14日社家老字第1060800985號函(附件1)、吳玉琴委員106年10月23日新(新設)、舊(既有)長照機構日照、小規模多機能、團體家屋、全日型機構等,消防法規類型歸屬及各種適用(改善)障礙座談會(附件2)續辦。
二、貴署來函說明,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提供方式分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其中社區式長照服務含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服務,現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中,未能涵蓋所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本案以106年11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1061121369號函請6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提供意見,經彙整後,對此類組歸屬無意見。
三、另查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一、日間照顧:指提供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社區式長照機構,接受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及其他多元服務。......四、團體家屋:指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之失智症者家庭化及個別化之服務。五、小規模多機能:指配合長照服務對象之需求,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或到宅提供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家事服務及其他多元之服務。......」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第2款:「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需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第2條第3款「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相似;另查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1條及第12條,分別與老人福利法第18條及第19條服務項目相似。
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0年04月26日府工使字第1000052719號函辦理。
二、本部99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其中第16點規定,托兒所及課後托育中心均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6條規定:「托育機構依收托兒童年齡分為下列三類:一、托嬰中心: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二、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三、課後托育中心: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學齡兒童。」是本案使用用途為托嬰中心之建築物,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內政部函 93.02.02.台內營字第0920014224號
說明:
一、復貴局92年11月27日北市工建字第09254399900號函。
二、按92年8月19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7條規定:「建築物有本編第1條第35款第2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者……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另同編第88條附表規定,第(十一)類「無窗戶之居室」,居室或該使用部分、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內部裝修材料應使用耐燃二級以上材料。有關無窗戶居室依同編第1條第35款規定,包括「(一)依本編第42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5/100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1.2公尺,寬度未達75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1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2/100者。」故無窗戶居室,屬第1條第35款第2目規定者,其裝修材料應同時符合同編第87條及第88條規定,採用耐燃一級材料;至屬第1條第35款第1目或第3目者,裝修材料應符合同編第88條規定,採用耐燃二級以上材料。
內政部107.2.26台內營字第10708028991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檢署案陳貴部107年1月5日衛部照字第1071560081號函辦理。
二、貴部來函說明,本部107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1060820440號令第2點解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或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惟實務上依長照法提供社區式服務之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亦有超過500平方公尺者,建請本部修訂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項目舉例」,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照機構除使用類組歸屬H-2組者外,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合先敘明。
三、另本部107年1月2日研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之建築管理事宜」會議,針對建築物使用類別為F-1之醫院,其部分空間擬作為H-1組別之日間照顧中心使用,本部107年1月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0312號函檢送會議紀錄,其討論事項案由一結論決議,將醫院附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該醫院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二者,歸屬F-1類組。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內政部函 97.02.27.台內營字第0970800976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經濟部工業局97年1月21日工中字第09705000780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月31日農企字第0970103038號函辦理,併復立法院○○○委員96年12月31日傳真函轉○○○先生96年12月31日陳情書。
二、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2月27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函,略以:「……農產品加工室屬固定建築物,可依前開執行要點(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附表一歸為C-2一般廠庫。」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工廠類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50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70平方尺者屬特定建築物,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是否屬工廠乙節,經本部營建署函詢經濟部工業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97年1月21日工中字第09705000780號函復:「……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2點附件1規定,農業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範圍。」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月31日農企字第0970103038號函復:「……依現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1條第14款規定,農作產銷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依生產需要核定,最大興建面積為660平方公尺。其要旨係為農民將自產農產品作簡易初級加工所需之設施,以提高農產品附加價值,因不涉及工廠登記事宜,而以容許使用方式於農業用地上設置,故本會曾多次函釋說明,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不得據以申請辦理工廠設立登記。……農業設施係專供農業生產或貯存農產品使用,與一般作居住使用或工廠使用之建築物使用特性有所不同,……對於農民之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不得申請工廠登記,卻以工廠之建築管理規定予以限制,似有未當。……」准此,農產品加工室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7款所稱工廠類,不適用同編特定建築物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106.3.29營署中城字第1060014886號函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6年3月10日輒宿字第1060903959號函辦理並復貴府106年2月18日府建城字第1060026531號函。
二、交通部觀光局上開號函說明二:「『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旅館業得視其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配置餐廳、視聽室、會議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場、育樂 室、交誼廳或其他有關之服務設施。』爰此,有關旅館業附屬設施之認定,主管機關得就該設施是否係業者因業務需要而進行配置.並得就該設施與業者經營範疇及特色之關聯性,依個案事實予以考量。而前開規定並未明訂附屬設施相關限制,惟應符合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等相關管理規範。」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l0款規定咯以:「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戲院、...。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與室內釣蝦(魚)場其設置地點面臨12公尺以上道路,且不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6條係住宅區申請設置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之規定,至本案於住宅區申請設置旅館應依上開施行細則規定暨交通部觀光局前開號函示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本於權責予以核處。
臺南市政府民宿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南市觀業字第1010195237號函頒訂
壹、目的:為簡化民宿登記及統一作業流程,並使本項申請作業透明化以達便民及縮短審核時間之目的,爰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適用之範圍,以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應有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外,並得包含無頂蓋之支撐架及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建築物,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台南市政府提報「台南雙城地區」終獲交通部公告指定為觀光地區,目前區內100多家民宿將可申請合法設立。
台南雙城區面積5.4平方公里,雙城指的是熱蘭遮城(安平古堡) 及 普羅民遮城(赤崁樓),位在安平區和中西區,以前的五條港,以安平古堡和赤崁樓為觀光核心區塊,孔廟、神農街、安平老街、吳園柳屋等也都在雙城區。市府觀旅局局長王時思說,未來將成立老屋輔導團,讓有意發展民宿的老屋合法申請民宿,現有100多家特色民宿也可申請取得合法地位,但須符合民宿申請條件,也將成立跨局處的專案小組推動雙城區的觀光發展。
觀旅局說,如關子嶺、南鯤鯓等風景特定區都在郊外,但自有發展觀光條例以來,從未有縣市將都市地區申請觀光地區,台南雙城地區是通過觀光地區的首例。
台南雙城地區獲公告指定為觀光地區後,現有民宿是受惠者,王時思說,未來推動台南雙城觀光,將提升交通和觀光服務設施,導覽指標系統應更完善,舉辦觀光產業行銷活動,台南以文化首都著名,雙城區有古蹟等歷史景點和特色台南小吃、人情味,希望吸引更多國內、外觀光客到台南旅遊。
台南市府公布「台南雙城地區」觀光地區範圍,市府指出,府城區域部分,北側以成功路、西門路、公園南路為界,東側以北門路為界,南側以樹林街、忠義路、和意路、西門路、友愛街為界,西側以環河街為界。
內政部102.12.26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13503號函
一、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附表4(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所定建築物申請變更(B-4)使用類組時,其「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定項目之檢討標準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復按建築技術規則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申請及取得建造執照之非公共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為公共建築物;或原核定公共建築物申請變更為他種公共建築物之用途使用者,依本辦法第3條附表3及第4條附表4應檢討「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項目時,其無障礙設施之設置項目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下稱本原則)第9點辦理,為本部102年4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3846號函(諒達)明釋有案。至本案所詢建築物申請變更為B-4類組之旅館(既有公共建築物)用途使用時,其無障礙客房設置數量之檢討方式,應按該旅館總客房數,依本原則第9點附表說明欄第1點所示「客房數50以上1百間以下者,應至少設置1間無障礙客房,超過1百間以上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百間及其餘數,應再增加1間無障礙客房」之規定標準檢討辦理。
二、同案另詢本辦法第8條第7款所稱「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因機廂頂部之安全距離考量,致其構造須突出屋頂平臺時,如未增加原建築物高度,得循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為之,併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