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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5.5.31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號令訂定發布

有關運動訓練班場所具備下列條件者,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並自即日生效:

一、訓練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

三、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

四、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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