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點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3項及上開管理辦法規定,室內裝修從業者需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並領得本部核發之室內裝修登記證,其公司營業項目內應載有編號E801061室內裝修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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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告金額:
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公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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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增建、改建、修建等行為,建築法第九條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變更,建築物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可不合之變更者,該特種建築物之使用單位應報請該直轄市政府或特種建築物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變更內容,並應取得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其變更之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應由該直轄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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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合法旅館
一:申請觀光飯店(包含住宅區之觀光飯店申請者):
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等法規辦理,並向中央(交通部觀光局)提出申請,並符合地方政府之建築法、消防法及都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例如:大億麗緻酒店、台糖長榮酒店、臺南大飯店等為觀光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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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停車空間計算方式
第五十九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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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查各地縣市政府規定
以臺南市而言
依據臺南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規定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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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建築法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再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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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內政部
85.5.29台(85)內營字第 8572676 號公怖
99.12.23台內營字第0990810345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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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
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二、舞廳(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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