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內政部101.12.14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12049號函

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第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第3項)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是建築物如涉有使用類組之變更,要非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依本法上開條文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二、復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1及第2項附表2規定,「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歸屬於C-1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具公害)‥等類似場所」;「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一般物品之場所」歸屬於C-2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一般工場、工作場、工廠等類似場所」;「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歸屬於I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化工原料行、礦油行、瓦斯行、石油煉製廠‥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儲存石油廠庫‥等類似場所」。又「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規定之檢討項目及‥檢討標準‥」,同辦法第6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至本案所詢原核定C-1類組之工廠建築物,擬申請從事化學品製造(熱熔膠接著劑製造)乙節,既經貴府認定屬儲存、製造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並審查其危險物品管制量合於消防法及其有關規定,自屬同一使用單元變更為多種類組使用之情事。爰此,該變更使用行為要非符合貴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自應按本法及本辦法上開條文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