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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3-09-26
內政部102.9.26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10070號函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下稱本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1規定:「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前揭條文所稱建築物變更用途之構造及設備檢討項目及標準,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另有明文。

二、復按本辦法第3條附表3(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第4條附表4(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檢討項目標準表)規定,建築物申請變更為F-1使用類組,其「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應檢討合於「(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第2欄規定」,及本規則同條說明欄第3點規定「依本(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第96條規定設置戶外直通樓梯者,樓梯寬度,得減為90公分以上。其他戶外樓梯淨寬度,應為75公分以上。」是以,本案所詢旨揭變更(F-1)使用類組之申請案件,其依本辦法第3條附表3規定檢討「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項目時,得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說明欄第3點所定樓梯寬度檢討設置戶外直通樓梯;至另詢該戶外直通樓梯之「級高、級深尺寸」,則應合於該條文第2欄所示規定(即級高尺寸18公分以下、級深尺寸26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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