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老舊建築欲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補照)

應查所在的地區該引用該縣市的規定,以在65年2月16日 發布的【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與【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已廢除,故需由【該縣市之建築自治條例】來延續規定辦理補發使用執照。在此之前興建完成的房屋,是可以引用上述法規辦理。

 辦理使用執照補發必須委由專業的建築師,進行測量、指定建築線、繪製申請圖、結構安全鑑定、建築師簽證、....…等等程序,而整個程序下來,除了設計費外還需包含可能要進行樑柱補強或拆除的工程費用及申請結構安全鑑定的相費用關,當然還需有足夠的法定空地的才能申請。

補請使用執照的好處就是可以申請建物所有權狀,變成合法的房地產,可以辦理銀行抵押貸款。遇有政府徵收土地,也可以得到較高的地上物補償費。

能否補請使用執照需要現場勘查方能了解 。

鄉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建築物在適用本法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建築完成,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並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線指定證明。

三、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四、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五、建築師安全鑑定書。

六、房屋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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