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內容
1.基地現況調查,測量,規劃及諮詢
2.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建築物之新(增)(改)建規劃設計
3.建築(拆除)執照申請
4.建物外觀,景觀,中庭,廣場,圍牆等環境設計
5.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納管申請,工廠改善計畫擬定,地目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補申請建築執照,補辦理一般工廠登記證
6.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空間室內裝修規劃設計
7.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代辦申請圖審及竣工
8.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
9.診所,旅館,廠房,補習班等及其它行業等之變更使用及免辦變更代辦申請
10.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
11.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12.農產品加工室廠房申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1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0年04月26日府工使字第1000052719號函辦理。

二、本部99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其中第16點規定,托兒所及課後托育中心均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6條規定:「托育機構依收托兒童年齡分為下列三類:一、托嬰中心: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二、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三、課後托育中心: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學齡兒童。」是本案使用用途為托嬰中心之建築物,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函 93.02.02.台內營字第0920014224號

說明:

一、復貴局92年11月27日北市工建字第09254399900號函。

二、按92年8月19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7條規定:「建築物有本編第1條第35款第2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者……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另同編第88條附表規定,第(十一)類「無窗戶之居室」,居室或該使用部分、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內部裝修材料應使用耐燃二級以上材料。有關無窗戶居室依同編第1條第35款規定,包括「(一)依本編第42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5/100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1.2公尺,寬度未達75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1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2/100者。」故無窗戶居室,屬第1條第35款第2目規定者,其裝修材料應同時符合同編第87條及第88條規定,採用耐燃一級材料;至屬第1條第35款第1目或第3目者,裝修材料應符合同編第88條規定,採用耐燃二級以上材料。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內政部107.2.26台內營字第10708028991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檢署案陳貴部107年1月5日衛部照字第1071560081號函辦理。

二、貴部來函說明,本部107年1月3日台內營字第1060820440號令第2點解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或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惟實務上依長照法提供社區式服務之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亦有超過500平方公尺者,建請本部修訂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項目舉例」,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照機構除使用類組歸屬H-2組者外,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合先敘明。

三、另本部107年1月2日研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之建築管理事宜」會議,針對建築物使用類別為F-1之醫院,其部分空間擬作為H-1組別之日間照顧中心使用,本部107年1月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0312號函檢送會議紀錄,其討論事項案由一結論決議,將醫院附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該醫院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二者,歸屬F-1類組。

四、基於貴部為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長照2.0),建構完整長照服務制度及體系,推動長照法,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與多元供給量能,整合長照機構及充實長照人力資源。故類組歸屬如下: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

(二)醫院附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超過該醫院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二者,其使用類組歸屬F-1組。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函 97.02.27.台內營字第0970800976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經濟部工業局97年1月21日工中字第09705000780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月31日農企字第0970103038號函辦理,併復立法院○○○委員96年12月31日傳真函轉○○○先生96年12月31日陳情書。

二、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2月27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函,略以:「……農產品加工室屬固定建築物,可依前開執行要點(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附表一歸為C-2一般廠庫。」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工廠類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50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70平方尺者屬特定建築物,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是否屬工廠乙節,經本部營建署函詢經濟部工業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97年1月21日工中字第09705000780號函復:「……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2點附件1規定,農業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範圍。」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月31日農企字第0970103038號函復:「……依現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1條第14款規定,農作產銷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依生產需要核定,最大興建面積為660平方公尺。其要旨係為農民將自產農產品作簡易初級加工所需之設施,以提高農產品附加價值,因不涉及工廠登記事宜,而以容許使用方式於農業用地上設置,故本會曾多次函釋說明,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不得據以申請辦理工廠設立登記。……農業設施係專供農業生產或貯存農產品使用,與一般作居住使用或工廠使用之建築物使用特性有所不同,……對於農民之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不得申請工廠登記,卻以工廠之建築管理規定予以限制,似有未當。……」准此,農產品加工室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7款所稱工廠類,不適用同編特定建築物規定。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南市政府民宿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1330南市觀業字第1010195237號函頒訂

壹、目的:為簡化民宿登記及統一作業流程,並使本項申請作業透明化以達便民及縮短審核時間之目的,爰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 發展觀光條例。
  • 民宿管理辦法。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民宿登記申請案:檢附下列文件乙式5

  • 民宿登記申請書()表一】及民宿基本資料表()表二】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可免書證)。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表三】

(五)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1、住房須知及房價表。

2、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

3、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自行設置完成之圖說)。

4、其他指定文件。

(十)委託書()表四】申請人本人申請時免附)。

(十一)申請經營特色民宿,申請人則必須另外依據本府所訂特色民宿項目審查規定,備齊申請特色項目相關文件,由本局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組成審查小組,辦理現場會勘,共同審定。(另加填特色民宿申請表及申請之特色項目詳細資料、照片、文宣、證明等相關資料。)()表五、()表六】

二、民宿變更登記申請案:

(一)民宿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民宿基本資料表()表七】

(二)民宿登記證正本。

(三)經營者身分證影本。

(四)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五)變更後照片及房價表。

三、民宿註銷登記申請案:

(一)民宿註銷登記申請書()表八】

(二)民宿登記證。

(三)民宿專用標識。

(四)經營者身分證影本。

四、民宿登記證補(換)發申請案:

(一)民宿登記證補(換)發申請書()表九】

(二)經營者身分證影本。

五、民宿專用標識補(換)發申請案:

(一)民宿專用標識補(換)發申請書()表十】

(二)民宿登記證影本。

(三)經營者身分證影本。

六、暫停經營(展延暫停經營、復業申報)申請案:

(一)暫停經營(展延暫停經營、復業申報)申請書()表十一】

(二)民宿登記證影本。

(三)經營者身分證影本。

肆、申請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一、民宿及旅館申設窗口: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事業科(http://tour.tainan.gov.tw/)

二、申請表格下載:(http://www.tainan.gov.tw/tainan/)本府全球資訊網/組織架構/觀光旅遊局/觀光事業科/其他服務下載。

伍、申請規費:

一、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之證照費,每件新臺幣1,000元;其申請換發或補發登記證之證照費,每件新臺幣500元。

二、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證照費。

陸、其他:

如有未盡事宜,逕依「發展觀光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南市政府提報「台南雙城地區」終獲交通部公告指定為觀光地區,目前區內100多家民宿將可申請合法設立。

台南雙城區面積5.4平方公里,雙城指的是熱蘭遮城(安平古堡) 及 普羅民遮城(赤崁樓),位在安平區和中西區,以前的五條港,以安平古堡和赤崁樓為觀光核心區塊,孔廟、神農街、安平老街、吳園柳屋等也都在雙城區。市府觀旅局局長王時思說,未來將成立老屋輔導團,讓有意發展民宿的老屋合法申請民宿,現有100多家特色民宿也可申請取得合法地位,但須符合民宿申請條件,也將成立跨局處的專案小組推動雙城區的觀光發展。

觀旅局說,如關子嶺、南鯤鯓等風景特定區都在郊外,但自有發展觀光條例以來,從未有縣市將都市地區申請觀光地區,台南雙城地區是通過觀光地區的首例。

台南雙城地區獲公告指定為觀光地區後,現有民宿是受惠者,王時思說,未來推動台南雙城觀光,將提升交通和觀光服務設施,導覽指標系統應更完善,舉辦觀光產業行銷活動,台南以文化首都著名,雙城區有古蹟等歷史景點和特色台南小吃、人情味,希望吸引更多國內、外觀光客到台南旅遊。

 

台南市府公布「台南雙城地區」觀光地區範圍,市府指出,府城區域部分,北側以成功路、西門路、公園南路為界,東側以北門路為界,南側以樹林街、忠義路、和意路、西門路、友愛街為界,西側以環河街為界。

運河區域北側以民權路四段、民生路二段為界,東側以環河街為界,南側以府前路二段、建平十六街、慶平路為界,西側以安億橋、平生路、安平路、安北路為界。 

安平區域部分北側以安平區北界為界,東側以民權路四段、安北路、安平路、平生路、安億橋為界,南側以安億路、光州路、健康路三段、漁光路、安平港堤防為界,西側以同平路、世平路、世平五街、州平二街為界。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102.12.26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13503號函
 

一、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附表4(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所定建築物申請變更(B-4)使用類組時,其「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定項目之檢討標準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復按建築技術規則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申請及取得建造執照之非公共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為公共建築物;或原核定公共建築物申請變更為他種公共建築物之用途使用者,依本辦法第3條附表3及第4條附表4應檢討「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項目時,其無障礙設施之設置項目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下稱本原則)第9點辦理,為本部102年4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3846號函(諒達)明釋有案。至本案所詢建築物申請變更為B-4類組之旅館(既有公共建築物)用途使用時,其無障礙客房設置數量之檢討方式,應按該旅館總客房數,依本原則第9點附表說明欄第1點所示「客房數50以上1百間以下者,應至少設置1間無障礙客房,超過1百間以上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百間及其餘數,應再增加1間無障礙客房」之規定標準檢討辦理。

二、同案另詢本辦法第8條第7款所稱「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因機廂頂部之安全距離考量,致其構造須突出屋頂平臺時,如未增加原建築物高度,得循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為之,併予指明。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105.5.31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號令訂定發布

有關運動訓練班場所具備下列條件者,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並自即日生效:

一、訓練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

三、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

四、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主旨: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列建築物用途內之「茶水間」,是否得依該部九十一年八月廿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一○○八五六八二之一號函釋,為非屬「居室」部分其內部裝修材料不受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一五四七九七一○○號函

二、查「茶水間」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表列建築物用途
,又「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為同編第一條第十六款所明文,「茶水間」非屬該款所列不視為居室部分。是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列用途建築物內所稱「茶水間」部分,應受「居室或該使用部分」所列裝修材料之限制。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經濟部為因應產業發展需要,推動工廠轉型兼營觀光服務,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就工廠兼營觀光服務設施進行認定,以利申辦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營業登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係位於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具有產業文化、教育、觀光價值或地方特色,從事登記產品製造加工或新申設之工廠,有意兼營觀光服務而將其產品、製程或部分廠地、廠房提供遊客參觀、休憩者。

三、工廠申請兼營觀光服務,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前點要件,領有工廠登記或新申辦工廠登記者。

(二)非屬煉油工業、放射性工業、易爆物製造儲存業、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劇毒性工業或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等危險性工業。

(三)面臨路寬至少八公尺以上道路。

(四)申請工廠兼營觀光服務設施,需位於工廠登記廠地範圍內。

(五)非屬分層租售之工業大樓。

四、工廠兼營觀光服務設施,得包括如下:

(一)與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實作體驗設施。

(二)工廠登記產品生產設備及其產業相關衍生產品之展示(售)設施。

(三)附設餐飲設施。

(四)標示導覽設施。

(五)解說設施。

(六)安全防護設施。

(七)公廁設施。

(八)停車場。

(九)涼亭(棚)設施。

(十)眺望設施、水池、公共藝術或其他景觀設施。

工廠兼營前項觀光服務設施之總面積,不得超過廠地面積百分之四十;各項設施所占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廠區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第三款附設餐飲設施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前項觀光服務設施面積百分之四十或其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五、廠地座落於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管理之工業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與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工廠兼營觀光服務作其他工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七份,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土地使用計畫書。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新申設工廠者,免附)。

(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

(六)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及地籍圖謄本(著色標明申請範圍)。但本款文件得以電子處理取得者,免附。

(七)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八)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應標註附近觀光景點、鐵公路交通設施、餐廳、飯店或住宿設施。

(九)土地容許使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應註明同意作為容許用途之使用。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十)規劃前、後建築物平面配置圖。但新申設工廠者,免附規劃前建築物平面配置圖

七、前點第二款土地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現況分析。

(三)計畫內容:包括觀光服務設施項目與內容、土地使用(廠區)配置、車行與人行動線交通規劃及停車規劃(並以圖表示)

(四)營運管理:包括安全衛生、消防、緊急避難與防、救災應變措施及未來環境維護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計畫期程。

(七)預期效益。

八、申請案經初步審查書件不齊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九、經濟部工業局為審查工廠兼營觀光服務申請作其他工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得邀請中央或地方之地政、觀光、交通、建管、水利或其他相關單位進行審查(審查事項如附件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單位辦理會勘,並邀請申請人出席說明。

十、經前點審查同意之申請案,應於核准函通知申請人於三年內完工使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但因故無法如期完工運作者,得報請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展期,最長以一年為限。

    申請人於完工使用前,應檢附其核准計畫書圖、當年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影本及承諾營運期間每年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諾書各一式七份,報請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完工查核同意後,始可開始營運。

    經審查同意之申請案,如涉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時,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六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工廠變更登記。

十一、經核准之工廠兼營觀光服務作其他工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擬變更第七點第三款或第四款使用內容者,應先報請經濟部工業局同意。

十二、經核准之容許使用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工業局得廢止其核准,並通知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

()未依第十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容許使用計畫內容變更,未依前點規定申請變更,且經限期三個月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

()工廠登記經廢止、撤銷或註銷。

     容許使用計畫經廢止者,其原已核准工廠兼營觀光服務設施,應恢復為容許使用前之原工廠用途使用。

十三、依本要點提出之申請案,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法令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2條之1修正

第二十二條之ㄧ    住戶室內裝修遵守之事項

一、住戶如有下列室內裝修行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合法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經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領得施工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二、住戶於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竣後,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三、室內裝修施工期間,為配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環境整潔及使用管理,住戶應(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於施工前向管理委員會交付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七),並恪守所載規定。

□2.本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時,遵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規定,其規定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關室內裝修之分間牆、分戶牆區別

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招標方式

公告金額以上(≧100萬)

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選擇性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100萬,>10萬)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