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內容
1.基地現況調查,測量,規劃及諮詢
2.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建築物之新(增)(改)建規劃設計
3.建築(拆除)執照申請
4.建物外觀,景觀,中庭,廣場,圍牆等環境設計
5.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納管申請,工廠改善計畫擬定,地目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補申請建築執照,補辦理一般工廠登記證
6.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空間室內裝修規劃設計
7.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代辦申請圖審及竣工
8.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
9.診所,旅館,廠房,補習班等及其它行業等之變更使用及免辦變更代辦申請
10.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
11.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12.農產品加工室廠房申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目前分類:建築規劃設計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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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鑑定小組之組成、執行、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法建築物重建,就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協助。

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

第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下列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第十一條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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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99.4.30經能字第09904602150號令、內政部99.4.30台內營字第099081990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經濟部101.9.17經能字第10104605250號令、內政部101.9.17台內營字第101080848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經濟部103.9.22經能字第10304603660號令、內政部103.9.22台內營字第1030809676號令會銜修正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適用之範圍,以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係包含太陽光電模組、無頂蓋之支撐架及其他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必要設施。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建築物,指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及其使用執照者,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第四條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第五條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三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設置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之用地,其設置面積未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並符合該管制規則有關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其高度為三公尺以下。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不得超出該設置區域。

第六條 設置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 文件檔案: 附件一)及結構安全證明書(文件檔案: 附件二)。

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文件檔案: 附件三),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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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充分利用臺南市日照,發展太陽光電再生能源之地方特
     色,落實節能減碳之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太陽光電設施,指太陽能光電板、支架、欄杆
     、維修設施及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必要設施。
第 三 條  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應先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於領
     得雜項執照後,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但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
     項執照標準者,免申請雜項執照。
第 四 條  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得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
       一、太陽光電設施從屋頂面起算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
         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在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內。但其
         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未逾三十平方公尺者,得不受水平
         投影面積之和在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內之限制。
       二、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占太陽光電設施水平投影面
         積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 五 條  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其太陽能光電板設置之傾
     斜角宜在十五度以上二十度以下,方位角宜在正南向左右十度
     範圍內。
第 六 條  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其消防安全應依消防法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需考量避免妨害四周建築
     物已申請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之功能。
第 八 條  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其下方空間不得作為居室
     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建築法規定處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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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適應國內經濟環境及產業需要,經濟部在本(12)月13日修正工廠登記門檻,一般行業應申辦登記的廠房面積由50㎡調高至150㎡、馬力電熱由2.25千瓦調高至75千瓦;但對於較高風險之工廠及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則維持原來登記門檻(廠房面積50㎡、馬力與電熱合計2.25千瓦),以兼顧產業需要及公眾安全。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在99年6月2日修正施行後,已將工廠登記制度改為「強制登記」與「任意登記」二者併行,未達工廠登記門檻之工廠,業者也可依其需求決定是否申請登記,以應個別產業之不同需要。之前的強制登記門檻過低,以致小規模業者也有登記之義務,除對業者造成不便,也造成管理困擾。因此此次乃以「一般行業從寬、特定行業從嚴」的原則來調整。
  依經濟部估計,門檻調整後受惠的工廠約2萬9仟家;但已經核准登記的小規模工廠,業者得自由選擇,是否繼續保留工廠登記,不願意者可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廢止登記。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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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7.02.27台內營字第0970800976號函

一、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2月27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函,略以:「……農產品加工室屬固定建築物,可依前開執行要點(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附表一歸為C-2一般廠庫。」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工廠類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50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70平方尺者屬特定建築物,合先敘明。

二、有關農業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是否屬工廠乙節,經本部營建署函詢經濟部工業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97年1月21日工中字第09705000780號函復:「……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2點附件1規定,農業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範圍。」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月31日農企字第0970103038號函復:「……依現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1條第14款規定,農作產銷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依生產需要核定,最大興建面積為660平方公尺。其要旨係為農民將自產農產品作簡易初級加工所需之設施,以提高農產品附加價值,因不涉及工廠登記事宜,而以容許使用方式於農業用地上設置,故本會曾多次函釋說明,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不得據以申請辦理工廠設立登記。……農業設施係專供農業生產或貯存農產品使用,與一般作居住使用或工廠使用之建築物使用特性有所不同,……對於農民之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不得申請工廠登記,卻以工廠之建築管理規定予以限制,似有未當。……」准此,農產品加工室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7款所稱工廠類,不適用同編特定建築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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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3.23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04192號函

風力發電機組申請設置於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者,應依建築法第7條之規定認定為雜項工作物請領雜項執照;若申設地點為依法得設置之其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則免請領雜項執照。為上開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紀錄新增決議,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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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99.09.07營署建管字第0990055781號函


按「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所明定,防火門開啟方向應符合上開規定。防火門可開啟之方向已符合上開規定且確具有規定之防火性能時,如朝反方向開啟(即180度開啟),尚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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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101.11.27營署建管字第1010069797號函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所稱「避難方向」,原則上指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本署95年3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04794號函載會議結論業釋示有案,另依同編第1條第39款「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包括坡道)。」緊急昇降機係供消防人員執行救災工作使用,如避難層以外樓層自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口,或避難層自居室任一點或直通樓梯口通往屋外,不需通過緊急昇降機之機間,則該樓層設置於機間出入口之防火門無涉前揭第76條第5款所稱之避難方向,該防火門之開啟方向尚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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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使用特種建築物之防災計畫應記載事項表

應記載事項

備註

一、建築物之概要:

()   建築概要表。

()   周圍現況圖。

()   建築計畫概要。

()   設備計畫概要。

()   相關附圖。

相關附圖包含:

1、相關樓層平面圖。

2、各向立面圖。

3、相關剖面圖。

4、其他詳圖。

二、申請免適用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及理由,並應以圖面清楚標示申請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位置。

 

三、對應免適用條文採取之對策。

 

四、性能驗證之條件、方法及結果。

性能驗證方法,得採下列方式進行:

1、數值模擬。

2、模型試驗。

3、全尺寸試驗。

4、其他。

五、經營管理計畫:

()   各設備之作動程序。

()   維護管理體制。

()   維護管理方法。

 

附註:

一、供公眾使用特種建築物申請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者,應依下表規定檢討指定之性能驗證項目:


項目

排除法規

(建築設計施工編)

規定概要

驗證項目

建築
構造

第七十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主要構造部分之防火時效

()   結構耐火性能驗證

()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防火
區劃

第七十九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面積防火區劃方法

()   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

()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第七十九條之二

第一項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垂直防火區劃方法

()   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

()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第七十九條之三

防止上層延燒

()   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

()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第八十三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十一樓以上部分面積防火區劃方法

()   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

()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裝修材料限制

第八十八條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

()   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

()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避難
設施

第九十條

直通樓梯開向屋外出入口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第九十條之一

避難層開向屋外出入口寬度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第九十一條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第九十二條

走廊寬度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第九十三條

第二款

到達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第九十四條

避難層步行距離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第九十八條

直通樓梯總寬度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二、供公眾使用特種建築物屬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各款所列者,應增列補充記載事項如下:

應補充記載事項

細項

()             防火避難計畫基本原則

1、防火避難計畫上之特徵。

2、基地與道路之關係。

3、避難層之位置。

4、防火區劃及防煙區劃。

5、安全區劃。

6、各層區劃圖。

7、防災設備系統概要。

8、防災設備機器一覽表。

9、內裝計畫。

10、特定事項。

()             火災感知、通報及避難誘導(圖面應將各項設備合併記入)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緊急電話。

3、向消防機關通報之設備。

4、緊急廣播設備。

5、緊急照明設備及標示設備。

6、避難指示之方法。

()             避難計畫

1、避難計畫概要。

2、標準樓層之避難計畫。

3、特殊樓層之避難計畫。

4、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排煙及消防活動

1、排煙設備概要。

2、排煙系統說明圖。

3、排煙口位置圖。

4、緊急用進口位置。

5、緊急用昇降機。

6、室內消防栓設備。

7、各種滅火設備、其他。

8、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9、如設有屋頂直昇機停機坪者,並應包括屋頂直昇機停機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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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

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9-09-28
內政部87.6.5台內營字第8705138號函訂頒
內政部88.7.7台內營字第8873796號函修正第三點及第四點
內政部96.7.20台內營字第0960804262號令修正
內政部98.9.28台內營字第0980808857號令修正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行政院交議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部審議行政院交議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建請行政院核定為特種建築物,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涉及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二)因用途特殊,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三)因構造特殊,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四)因應重大災難後復建需要,具急迫性之建築物。

(五)其他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三、本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經直轄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應先檢視起造人是否檢具申請書(如doc 附表一)及下列文件圖說: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土地清冊:表列基地地段、地號、面積、權屬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三)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列明現行建築法令無法適用之條文及事由。

(五)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相關工程圖說。但涉及國家機密之建築物,其相關工程圖說得免交由開業建築師簽證:

1.基地位置圖。

2.地盤圖,並標示申請特種建築物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3.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六)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檢具防災計畫(應記載事項如doc 附表二),具危險性建築物應檢具安全防護計畫,並檢附直轄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之證明文件。

(七)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應設置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建築物,應檢具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並檢附直轄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之證明文件。

(八)依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證明文件。

四、為處理行政院交議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得邀請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審議。

五、於同一宗建築基地,得同時申請依特種建築物規定及一般建築物許可規定辦理,惟其建蔽率及容積率應合併檢討。

六、特種建築物,於興工前或施工中有重大變更設計時,該特種建築物起造人及直轄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注意配合修正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

七、為利營建資料之統計,免申請建築執照之特種建築物,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起造人應於開工前,填寫建造執照申請書並檢附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八、特種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增建、改建、修建等行為,建築法第九條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變更,建築物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可不合之變更者,該特種建築物之使用單位應報請該直轄市政府或特種建築物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變更內容,並應取得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其變更之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應由該直轄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

九、免申請建築執照之特種建築物,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俟完工後,起造人於該建築物使用前應檢具竣工圖說、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查報表等資料,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作為建築物使用管理之依據,並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起造人辦理竣工備查時,應同時副知行政院及本部,並將竣工圖說、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各一份送本部備查。

最後更新日期:20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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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2.6.19台內營字第1020805210號令、經濟部102.6.19經能字第1020460318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能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建建築物之節約能源,除應符合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外殼節約能源標準外,其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節約能源設計,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第三條 本標準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適用範圍為具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第四條 各類用途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建築物種類

建築物類別

標準值

瞬間可能湧入大量人潮之建築物

醫院(掛號結帳區、候診室)、百貨商場、展覽館等

一點五。

空調中斷將引起重大損失之特殊建物

特殊病房、電子廠房、無塵室、電腦網路中控室或設備機房、防災中心、緊急救難中心、交通車站、特殊實驗室(全外氣空調)等

主機一臺或二臺時為二點零;主機三臺至五臺時為一點七;主機六臺至八臺時為一點五;主機九臺以上時為一點三五。

非屬前二種類之建築物

辦公建築、旅館等

一點三五。

第五條 前條所稱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指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總容量與該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比值。
前項所定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計算方式如附件。

第六條 空氣側送風系統,單一風機耗電量超過四千瓦(kW)者,其單位耗電量應符合下表規定:

系統種類

單位耗電量
(單位:千瓦/立方公尺/秒;kW/M3/s)

定風量送風系統

≦1.7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

≦2.4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應設部分負載控制器,在送風量為原設計風量百分之五十時,風機耗電量不得大於原設計耗電量之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冰水泵系統總動力(不含備用)超過七點五千瓦(kW)者,其水管壓損應符合下表規定:

系統種類

水管壓損
(單位:帕/公尺;Pa/m)(1 Pa=N/m2

定水量系統

≦400

可變水量系統

≦400

可變水量系統應設可變水量控制器,在設計送水量百分之五十時,其水泵耗電量不得大於全載之百分之三十。

 

第八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文件檔案: 附件: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標準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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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0.4.26台內營字第9083054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90011671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內政部92.1.3台內營字第0910087422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10051253號令會銜修正第三條
內政部93.6.16台內營字第0930083788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628號令會銜修正修正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內政部102.7.1台內營字第1020805247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21865656號令會銜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但經核准全部或部分發給抵價地者,不適用之。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本辦法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屬本條第一項適用案件且已於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得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申請興建農舍。

第五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
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二、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
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

第七條 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用水計畫書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第八條 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除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外,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申請興建集村農舍者,並應載明建蔽率及容積率。
二、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
七、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配置圖,包括農舍用地面積檢討、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檢討、排水方式說明,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申請興建農舍變更起造人時,除為繼承且在施工中者外,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施工中因法院拍賣者,其變更起造人申請面積依法院拍賣面積者,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取得土地應滿二年與第三款最小面積規定限制。
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第九條 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
興建農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得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
(二)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該設施依預鑄式建築物汚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取得之審定登記文件影本,並於安裝時,作成現場安裝紀錄。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二) 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六、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但經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十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二十棟以上之農舍。但離島地區,得以十位以上之農民提出申請十棟以上之農舍。
二、除離島地區外,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並應位同一種類之使用分區。但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者,得以於一般農業區之農業用地興建集村農舍。
三、參加興建集村農舍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依前款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出農舍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用地面積,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
五、興建集村農舍坐落之農舍用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但農舍用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農舍坐落之該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該道路寬度十棟至未滿三十棟者,為六公尺;三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者,為八公尺。
七、農舍用地內通路之任一側應增設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通達各棟農舍,並有適當之喬木植栽綠化及夜間照明。其通路之面積,應計入法定空地計算。
八、農舍建築應依下列規定退縮,並應計入農舍用地面積:
(一) 農舍用地面臨經都市計畫法或相關法規公告之道路者,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八公尺以上建築。
(二) 面臨前目經公告之道路、現有巷道其寬度未達八公尺者,其退縮建築深度至少應為該道路、現有巷道之寬度。
九、興建集村農舍應配合農業經營整體規劃,符合自用原則,於農舍用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集村農舍建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
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
第三項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登記。

第十三條 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定,並由主管建築機關撤銷其建築許可。
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符合城鄉風貌及建築景觀之農舍標準圖樣。
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辦理情形,於次年度二月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不定期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稽查辦理情形。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前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依第二條或第三條核定文件之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得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戶數

公共設施項目及設置基準

十棟以上未滿三十棟 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二、基地內通路。 
三、社區公共停車場:二十棟以下應至少設置二個車位。超過二十棟未滿三十棟時,應至少設置三個停車位。 
四、公園綠地:以每棟 六平方公尺 計算。
三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 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二、基地內通路。 
三、社區公共停車場:三十棟以上未滿四十棟時,應至少設置四個車位。四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時,應至少設置五個車位。 
四、公園綠地:以每棟 六平方公尺 計算。 
五、廣場:以每棟 九平方公尺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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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3-07-04
內政部102.7.4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訂定發布

一、為利公寓大廈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防墜設施,特訂定本原則。

二、設置於外牆開口部之防墜設施:

(一)水平式推拉窗戶:
1. 得設置鋁窗檔塊或兒童安全鎖等開啟停止之裝置,限制窗戶之開啟寬度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一。
2. 全部開啟者,得於開口處設置固定式防墜格柵或防墜圍籬,其格柵間隔或圍籬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二至圖例四。

(二)上下推拉式窗戶:
1. 開啟位置以設置在頂端為原則,如設置於下端,得設置開啟停止之裝置,其可開啟寬度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五。
2. 如下端窗戶為全上推式開啟者,得設置固定式防墜格柵或防墜圍籬,其格柵間隔或圍籬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六至圖例八。

(三)外推式窗戶:
1. 得設置開啟停止之裝置,限制窗戶之開啟寬度小於十公分,詳圖例九至圖例十二。
2. 開啟寬度超過十公分者,得設置折疊固定式防墜格柵,其間隔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十三至圖例十六。

三、設置於陽臺或露臺之防墜設施:

(一)陽臺或露臺之欄桿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八條規定,其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點一公尺;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且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二)陽臺或露臺之欄桿有立足點供兒童攀爬者,防墜圍籬應從陽臺底部施做。

(三)陽臺或露臺之欄桿上方或自底部起裝設之防墜圍籬,應符合第四點規定,詳圖例十七至圖例二十一。

(四)陽臺或露臺設有緩降機者,其防墜圍籬以不妨礙緩降機操作為原則,詳圖例二十二。

四、設置防墜設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防墜設施需妥善固定,並具有簡易拆卸、開啟或破壞之特性。

(二)使用材料及型式,宜儘量降低對視覺之衝擊及對公寓大廈立面之影響,且應注意材料使用年限,避免材料腐蝕等影響美觀及安全。

(三)防墜圍籬應選用鋼索等具有彈性之材料,其選用時,應考量設置開口之位置及面積大小,並不得加設水平式橫條。

(四)防墜圍籬材料採用鋼索者,其間距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抗拉強度(依CNS2111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應大於一百四十公斤(kgf)。

五、外牆開口部、陽臺或露臺之下方,以不配置傢俱(含固定式)為原則。如配置傢俱者,其頂端可立足面與開口下緣間之臺度高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第五款所定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點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六、防墜設施如設置於緊急進口處,其構件應具有無需使用特殊工具或專業技能即可卸載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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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2.6.19台內營字第1020805210號令、經濟部102.6.19經能字第1020460318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能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建建築物之節約能源,除應符合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外殼節約能源標準外,其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節約能源設計,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第三條 本標準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適用範圍為具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容積總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

第四條 各類用途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建築物種類

建築物類別

標準值

瞬間可能湧入大量人潮之建築物

醫院(掛號結帳區、候診室)、百貨商場、展覽館等

一點五。

空調中斷將引起重大損失之特殊建物

特殊病房、電子廠房、無塵室、電腦網路中控室或設備機房、防災中心、緊急救難中心、交通車站、特殊實驗室(全外氣空調)等

主機一臺或二臺時為二點零;主機三臺至五臺時為一點七;主機六臺至八臺時為一點五;主機九臺以上時為一點三五。

非屬前二種類之建築物

辦公建築、旅館等

一點三五。

第五條 前條所稱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容量比,指建築物之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主機總容量與該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比值。
前項所定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計算方式如附件。

第六條 空氣側送風系統,單一風機耗電量超過四千瓦(kW)者,其單位耗電量應符合下表規定:

系統種類

單位耗電量
(單位:千瓦/立方公尺/秒;kW/M3/s)

定風量送風系統

≦1.7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

≦2.4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應設部分負載控制器,在送風量為原設計風量百分之五十時,風機耗電量不得大於原設計耗電量之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冰水泵系統總動力(不含備用)超過七點五千瓦(kW)者,其水管壓損應符合下表規定:

系統種類

水管壓損
(單位:帕/公尺;Pa/m)(1 Pa=N/m2

定水量系統

≦400

可變水量系統

≦400

可變水量系統應設可變水量控制器,在設計送水量百分之五十時,其水泵耗電量不得大於全載之百分之三十。

 

第八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文件檔案: 附件:建築空調尖峰負荷之標準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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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1-11-04
內政部營建署100.11.04營署建管字第1000065489號函


按「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59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面臨超過12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為100年6月30日發布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自100年10月1日施行),又「查依都市計畫法規規定建築物應設置之機車停車空間及裝卸位得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前經本部83年3月4日台(83)內營字第8372185號函釋有案。至機車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每輛機車停車空間以4平方公尺計算」前經本部83年3月25日台83內營字第8372265號函釋示在案。是有關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規定設置之機車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並依本部83年3月25日台83內營字第8372265號函釋規定,每輛機車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4平方公尺。但面臨超過12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最後更新日期:20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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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第一百六十七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H2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在三層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超過三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每增加三層且有一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於每增加三層之範圍內分別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其設置之大便器數量在十個以下者,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超過十個者,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個,應增加一處。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設有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

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

五十以下

五十一至一百五十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

五百五十一至七百

七百零一至八百五十

八百五十一至一千

一千零一至一千二百五十

一千二百五十一至一千五百

十一

一千五百零一至一千七百五十

十二

一千七百五十一至二千

十三

超過二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百個固定座椅席位,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停車位。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再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但H2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停車空間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4組者,其客房數十六間以上一百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超過一百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及其餘數,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

第一百六十八條

(刪除)

第一百六十九條

(刪除)

第 一百七十 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建築物使用類組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A

公共集會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

商業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B-3

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B-4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

D

休閒、文教類

D-1

室內游泳池。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E

宗教、殯葬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G

辦公、服務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公共廁所。

便利商店。

H

住宿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I

危險物品類

I

加油(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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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臺南市政府100年9月27日府法規字第1000691376A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或所有權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停車空間: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其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十公尺;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地區,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後之寬度、深度及面積為準。

               二、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之法定停車空間在三輛以下。

               三、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

               四、其他經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為不宜設置。

第  三  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原有建築物所附設停車空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停車空間並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地面層零星設置之室內法定停車空間每棟在二輛停車位以下。但已依規定免計入容積樓地板者,變更後容積率須符合規定。

               二、設置於地下層之停車空間因建築物增設必要之機電設備致無法使用。

第  四  條    應繳納之代金,其計算公式如下:代金總額=[(造價係數×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二十五×車位數。

前項造價係數為二,但本府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第  五  條  建築物停車空間繳納代金之申請,應併同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或變更使用執照向本府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前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納代金。

第 六 條  本府收取申請人依本辦法繳納之代金,應納入臺南市交通作業基金,用於公有停車場之規劃及相關停車管理設施之改善。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興建完成或購置之停車空間,其所有權應登記為本市所有,並由本府核定管理機關負責或代為委託管理維護。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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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设计大师,事务所 
   
  弗兰克.劳埃德.赖特(Frank Lloyd Wright) 
  http://www.cmgww.com/historic/flw/index.html 
   
  密斯 凡.德.罗 (Mies van der Rohe) 
  http://www.miesbcn.com/ 
   
  勒·柯布西耶(Le Corbusier) 
  http://www.fondationlecorbusier.asso.fr/fondationlc_us.htm 
   
  伦佐·皮阿诺 
  http://www.renzopiano.it/ 
   
  理查德·迈耶 
  http://www.richardmeier.com/ 
   
  理查德·罗杰斯 
  http://www.richardrogers.co.uk/ 
   
  伯纳德·居米 
  http://www.tschumi.com/ 
   
  SOM建筑师事务所 
  http://www.som.com/ 
   
  KPF建筑师事务所 
  http://www.kpf.com/ 
   
  弗兰克·盖里 
  http://www.frank-gehry.com/ 
   
  贝聿铭(I. M. Pei ) (PEI COBB FREED & PARTNERS architecets llp) 
  http://www.pcfandp.com/ 
   
  圣地亚哥·卡拉塔瓦 
  http://www.calatrava.com/ 
   
  诺曼·福斯特 
  http://www.fosterandpartners.com 
   
  扎哈·哈迪德 
  http://www.zaha-hadid.com/ 
   
  让·努维尔 
  http://www.jeannouvel.com/english/preloader.html 
   
  彼得·埃森曼 
  http://www.eisenmanarchitects.com/ 
   
  阿尔瓦·阿尔托 
  http://www.alvaraalto.fi/alvar/ 
   
  阿尔多·西扎 Alvaro Siza 
  http://www.alvarosiza.com/ 
   
  渐近线 
  http://www.asymptote-architecture.com/ 
   
  蓝天组 
  http://www.coophimmelblau.at/coophimmelblau.html 
   
  Polshek建筑师事务所(New York) 
  http://www.polshek.com/ 
   
  大都会建筑事务所OMA (Office for Metropolitan Architecture) 
  http://www.oma.nl 
   
  The Jerde Partnership(USA) 
  http://www.jerde.com/go/home 
   
  HLW Architect Office 
  http://www.hlw.com/ 
   
  Fox & Fowle Architects 
  http://www.foxfowle.com/ 
   
  Arquitectonica事务所 
  http://www.arquitectonica.com/ 
   
  Krochina Architects(USA)设计极地建筑为主 
  http://www.krochina.com 
   
  Livingston Slone Architecture, Planning, and Design Firm(公益建筑) 
  http://www.livingstonslone.com 
   
  法国建筑工作室(Architecture-Studio) 
  http://www.architecture-....e&menu=Pres&langpres=chin

 

ArchDaily评选出了21个人气最佳的建筑网站,英文好的建筑师可以好好看看:

1. ArchDaily (www.archdaily.com)
2. Architectural Record (archrecord.construction.com)
3. Architonic (www.architon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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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orld Architecture News (www.worldarchitecturenews.com)
6. Architecture week (www.architectureweek.com)
7. Bustler (www.bustler.net)
8. AIA (www.aia.org)
9. World Architects (www.world-architects.com)
10. Bldg Blog (bldgblog.blogspot.com)
11. World Architecture Community (www.worldarchitecture.org)
12. Building Design (www.bdonline.co.uk)
13. Mirage Studio (blog.miragestudio7.com)
14. Architecture.com RIBA (www.architecture.com)
15. Architecture MNP (architecture.myninjaplease.com)
16. AJ Online (www.architectsjournal.co.uk)
17. MIMOA (www.mimoa.eu)
18. Eiknographia (www.eikongraph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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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esignboom (www.designbo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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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otcot (www.notcot.org)
8. PSFK (www.psfk.com)
9. The Coolhunter (www.thecoolhunter.net)
10. Contemporist (www.contemporist.com)
11. Dwell Blog (www.dwell.com/blogs)
12. World Changing (www.worldchanging.com)
13. Materialicious (www.materialicious.com)
14. Dezain (www.dezain.net)
15. Icon Eye (www.iconeye.com)
16. We Heart Stuff (www.weheartstuff.co.uk)
17. Things Magazine (www.thingsmagazine.net)
18. City of Sound (www.cityofsound.com)
19. Dezona (www.dezona.com)
20. Tropolism (www.tropolism.com)

日本建筑网站

 

http://www.kenchikushikai.or.jp/

日本建築士事務所協会連合会

http://www.njr.or.jp/

建築業協会(BCS)

http://www.bcs.or.jp

公共建築協会(PBA)

http://www.pba.or.jp/

ニューオフィス推進協議会

http://www.nopa.or.jp/

日本住宅協会

http://www1.neweb.ne.jp/wa/jha/

日本都市計画学会

http://wwwsoc.nii.ac.jp/cpij/

日本都市計画家協会

http://www.mmjp.or.jp/jsurp/

日本造園学会

http://www.landscapearchitecture.or.jp/

日本インテリアデザイナー協会(JID)

http://www.jid.or.jp/

日本インテリアプランナー協会(JIPA)

http://www.jipa.net/top.htm

日本フリーランスインテリアコーディネーター協会

http://www.interq.or.jp/www1/jafica/

日本インテリア設計士協会

http://www.jp-interior.or.jp/

インテリア産業協会

http://www.interior.or.jp/

日本インテリアファブリックス協会

http://www.nif.or.jp/

国際家具産業振興会

http://www.idafij.or.jp/

 

中国百大建筑网站

ABBS建筑论坛

筑龙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3S中国

Lagoo中国房地产与建筑网

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老火装饰网

中国建筑装饰网

照明工程师社区

10 晓东CAD空间

11 景观中国

12 重庆房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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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国室内设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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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築設計相關網站

東京大学工学系研究科建築学専攻 
http://www.arch.t.u-tokyo.ac.jp/index-j.html 


京都大学工学研究科建築学専攻 
http://www.archi.kyoto-u.ac.jp/ 

名古屋大学環境学研究科都市環境学専攻 
http://www.nuac.nagoya-u.ac.jp/ 

大阪大学地球総合工学系建築工学専攻 
http://www.arch.eng.osaka-u.ac.jp/ 

東北大学工学研究科都市·建築学専攻 
http://www.archi.tohoku.ac.jp/ 

九州大学人間環境学府人間環境学研究院 
http://www.human.kyushu-u.ac.jp/index.html 

北海道大学工学研究科都市環境工学専攻 
http://www.eng.hokudai.ac.jp/toshi/index.html 

東京工業大学理工学研究科建築学専攻 
http://www.arch.titech.ac.jp/ 

人間環境システム専攻 
http://www.arch.titech.ac.jp/ 

情報理工学研究科情報環境学専攻 
http://www.mei.titech.ac.jp/ 

名古屋工業大学工学研究科社会工学専攻 
http://doboku2.ace.nitech.ac.jp/shakaikougaku/ 

東京芸術大学美術学部建築科·設計科 
http://www.geidai.ac.jp/guid/arts.html 

大阪芸術大学建築学科·環境設計学科·設計学科 
http://www.osaka-geidai.ac.jp/geidai/gakka/index.html 

京都造型芸術大学建築設計専攻·空間演出設計専攻 
http://www.kyoto-art.ac.jp/guide/index_ko.html 

名古屋芸術大学設計学科 
http://www.nua.ac.jp/main.html 

愛知県立芸術大学設計·工芸科 
http://www.aichi-fam-u.ac.jp/design/index.html 

武蔵野美術大学建築学科 
http://www.musabi.ac.jp/kenkyu/kenchiku/ 

空間演出設計学科 
http://www.musabi.ac.jp/kuude/indexs.html 

九州芸術工科大学芸術工学部環境設計学科 
http://www.kyushu-id.ac.jp/ 
早稲田大学理工学研究科建設工学専攻 
http://www.arch.waseda.ac.jp/ 

亜細亜建築研究会 http://www.waseda.ac.jp/projects/AsianArch/index-J.html 

国土交通省(元建設省) 
建築研究所 

日本建設情報総合センター(JACIC) 

建築技術教育普及センター 

http://www.mlit.go.jp/ 
http://www.kenken.go.jp/ 

http://www.jacic.or.jp/ 

http://www.jaeic.or.jp/ 

日本建築学会(AIJ) http://www.aij.or.jp/ 
日本建築家協会(JIA) 
http://www.jia.or.jp/ 
日本建築士会連合会 
http://www.kenchikushikai.or.jp/ 
日本建築士事務所協会連合会 
http://www.njr.or.jp/ 
建築業協会(BCS) 
http://www.bcs.or.jp 
公共建築協会(PBA) 
http://www.pba.or.jp/ 
ニューオフィス推進協議会 
http://www.nopa.or.jp/ 
日本住宅協会 
http://www1.neweb.ne.jp/wa/jha/ 
日本都市計画学会 
http://wwwsoc.nii.ac.jp/cpij/ 
日本都市計画家協会 
http://www.mmjp.or.jp/jsurp/ 
日本造園学会 
http://www.landscapearchitecture.or.jp/ 
日本インテリアデザイナー協会(JID) 
http://www.jid.or.jp/ 
日本インテリアプランナー協会(JIPA) 
http://www.jipa.net/top.htm 
日本フリーランスインテリアコーディネーター協会 
http://www.interq.or.jp/www1/jafica/ 
日本インテリア設計士協会 
http://www.jp-interior.or.jp/ 
インテリア産業協会 
http://www.interior.or.jp/ 
日本インテリアファブリックス協会 
http://www.nif.or.jp/ 
国際家具産業振興会 
http://www.idafij.or.jp/ 
日本デザイン学会 
http://wwwsoc.nii.ac.jp/jssd/index.html 

日本産業デザイン振興会 
http://www.jidpo.or.jp/ 

日本商環境設計家協会(JCD) 
http://www.jcd.or.jp/ 
照明学会 
http://www.ieij.or.jp/index.html 
日本ディスプレイデザイン協会(JDDA) 
http://www.jidpo.or.jp/dda/index.html 
日本サインデザイン協会(JSDA) 
http://www.sign.or.jp/ 
全国服飾教育連合会 
http://www.aft-jp.org/aft/index_1.htm 
インテリア関連団体検索 
http://allabout.co.jp/house/interior/subject/msubsub_asso.htm 
竹中工務店 
大成建設 

清水建設 

鹿島建設 

大林組 

熊谷組 

東急建設 

前田建設 

五洋建設 

http://www.takenaka.co.jp/ 
http://www.taisei.co.jp 

http://www.shimz.co.jp/ 

http://www.kajima.co.jp/ 

http://www.obayashi.co.jp/ 

http://www.kumagaigumi.co.jp/ 

http://www.const.tokyu.com/ 

http://www.maeda.co.jp/ 

http://www.penta-ocean.co.jp/ 

日建設計 
日本設計 

久米設計 

安井建築設計事務所 

山下設計 

佐藤総合計画 

坂倉建築研究所 

梓設計 

類設計室 

松田平田設計 

RIA 

村井敬合同設計 

三菱地所設計 

NTTファシリティーズ 

黒川紀章 

内井昭蔵 

菊竹清訓 

高松伸 

柳澤孝彦+TAK 

坂茂 

堀池秀人 

鈴木エドワード 

北川原温 

隈研吾 

團紀彦 

渡辺誠 

山本理顕 

岸和郎 

C+A 
小嶋 一浩 
みかんぐみ 

坂本 一成 

古谷誠章 

石山修武 

塚本由晴 

遠藤秀平 

手塚貴晴?由比 

納谷学?新 

aat+ヨコミゾマコト 室伏次郎 

難波和彦 

横河健 

芦原太郎 

玄?ベルトー?進来 

岡田新一 

篠原聡子 

青島裕之 

内田繁 

文田昭仁 

吉岡徳仁 

森田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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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ihonsekkei.co.jp/ 

http://www.kumesekkei.co.jp/ 

http://www.yasui-archi.co.jp/ 

http://www.yamashitasekkei.co.jp/ 

http://www.axscom.co.jp/ 

http://www.sakakura.co.jp/ 

http://www.azusasekkei.co.jp/ 

http://www.rui.ne.jp/ 

http://www.mhs.co.jp/ 

http://www.ria.co.jp/ 

http://www.page.sannet.ne.jp/murai-go/ 

http://www.mj-sekkei.com/ 

http://www.ntt-f.co.jp/ 

http://www.kisho.co.jp/ 

http://www.uchii.co.jp/ 

http://www.kikutake.co.jp/ 

http://www.takamatsu.co.jp/ 

http://www.tak-archi.co.jp/hp_tak/tak-top.html 

http://japan.park.org/Japan/DNP/MTN/SB/VAN.html 

http://www.hhurtopia.com/ 

http://www.edward.net/ 

http://www.kitagawara.co.jp 

http://ux01.so-net.ne.jp/~kuma/ 

http://www.archinet.co.jp/dan/intro.html 

http://www.makoto-architect.com/index-j.htm 

http://www.riken-yamamoto.co.jp/sitefolder/ryTop.html 

http://www.ipc.kit.ac.jp/~warox/k-lab/ 
http://k-associates.com/ 
http://www.c-and-a.co.jp/# 
http://www.rs.noda.sut.ac.jp/~koji_lab/index.html 
http://www.mikan.co.jp/ 

http://www.arch.titech.ac.jp/arch/Laboratory/sakamoto_lab/index.html 

http://nadoo.arch.waseda.ac.jp/flab/index.html 

http://ishiyama.arch.waseda.ac.jp/www/homej.html 

http://www.arch.titech.ac.jp/arch/Laboratory/tsukamoto_lab/tsukamoto.html 

http://www.paramodern.com/ 

http://www.tezuka-arch.com/ 

http://www.f2.dion.ne.jp/~m-a.naya/ 

http://www.aatplus.com/ 

http://www.studio-artec.net/ 

http://www.kai-workshop.com/ 

http://www.kenyokogawa.co.jp/ 

http://www.t-ashihara.co.jp/ 

http://users.arcmedia.co.jp/gbs/index.htm 

http://www.os-a.co.jp/ 

http://homepage2.nifty.com/sds/ 

http://www.aoa.co.jp/ 

http://www.japandesign.ne.jp/HTM/DCG/UCHIDA/ 

http://www.fumitadesign.com/ 
http://www3.tky.3web.ne.jp/~fdesign/ 
http://www.tokujin.com/ 

http://www.glamorous.co.jp/ 

松下電工 
松下電器 

東芝 

日立 

YAMAGIWA 

KOKUYO 

INAX 

TOTO 

YKK 

東邦GAS 

大阪GAS 

三菱電機 

三菱日立エレベーター 

板硝子協会 

YAMAHA 

インテリア関連企業検索 

http://www.mew.co.jp/ 
http://www.matsushita.c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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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oto.co.jp/ 

http://www.ykk.co.jp/ 
http://www.ykkap.co.jp/search-b/menu/menu_f.html 
http://www.tohogas.co.jp/ 

http://www.osakagas.co.jp/ 

http://www.melco.co.jp/ 

http://www.mh-he.co.jp/ 

http://www.itakyo.or.jp/ 

http://www.yamaha.co.jp/ 

http://web.kyoto-inet.or.jp/org/gakugei/link/index.htm 
http://www.iica-nest.com/link/interior-lin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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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apan-architect.co.jp/japanese/2maga/jt/jt_frame.html 

http://www.japan-architect.co.jp/japanese/2maga/ja/ja_fra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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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hokokusha.co.jp/KB/ 

http://www.shokokusha.c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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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hotenkenchiku.com/ 

http://www.monomagazine.com/monoonline/ 

http://www.maruzen.co.jp/ 

http://www.nanyodo.co.jp/cgi-bin/index2.cgi 

http://www.amazon.co.jp/ 

http://web.kyoto-inet.or.jp/org/gakugei/link/61info/04maga.htm 
http://allabout.co.jp/house/interior/subject/msub_kiso.htm 

ゼネコンLINK 
建築家?建築設計事務所LINK 

建築関連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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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2s.biglobe.ne.jp/~zenekon/gyoukailink.htm 
http://web.kyoto-inet.or.jp/org/gakugei/link/02archib/01office.htm 
http://www.tcct.zaq.ne.jp/kennavi/kn/famous.htm 

http://www.mars.dti.ne.jp/~toyosima/a_link.html 

http://www.kenchiku.co.jp/ 

http://www.mediawars.ne.jp/~a1kobo/kenken/ 

http://www.japandesign.ne.jp/ 

http://www.surfline.ne.jp/m-imajo/s-rightindex.html 

http://www.jkiss.or.jp/ 

http://www.yahoo.co.jp/Business_and_Economy/Companies/ 

http://china.nikkeibp.co.jp/china/index.html 

http://www1.vecceed.ne.jp/~y-satoh/architecture/index.html 

http://www.archi-map.net/ 

http://www.architecture-tokyo.com/2ndpages/GuideList.html 

http://www.tt.rim.or.jp/~hayashu/index.html 

http://design.web.infoseek.co.jp/ 

http://www.mapion.co.jp/html/map/web/japan.html 

http://www.hino.nu/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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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

內政部101.7.23台內營字第1010806554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直轄市

省轄市

縣轄市

其他

名稱

適用行政區

臺北

(63)全區

(63)基隆

(63)宜蘭

(67)羅東

(75)湖口

(63)潭子加工出口區

新北

(63)板橋

(63)新竹

(72)竹北

(67)蘇澳

(72)龍潭

(64)臺中港區特定區

 

(72)汐止

(63)嘉義

(63)中壢

(101)大溪

(101)新屋

(63)高雄臨海工業區

 

(75)瑞芳

 

(64)平鎮

(67)竹南

(101)觀音

(63)高雄加工出口區

 

(64)新店

 

(67)楊梅

(67)頭份

(101)龜山

(63)楠梓加工出口區

 

(63)永和

 

(63)桃園

(67)員林

(101)大園

(89)金門縣

 

(64)中和

 

(72)八德

(72)草屯

(101)蘆竹

(89)連江縣

 

(72)土城

 

(63)苗栗

(72)虎尾

 

 

 

(75)三峽

 

(63)彰化

(72)西螺

 

 

 

(72)樹林

 

(63)南投

(72)潮洲

 

 

 

(75)鶯歌

 

(63)太保

 

 

 

 

(63)三重

 

(63)斗六

 

 

 

 

(64)新莊

 

(63)馬公

 

 

 

 

(72)淡水

 

(63)屏東

 

 

 

臺中

(63)中

 

(63)臺東

 

 

 

 

(63)東

 

(63)花蓮

 

 

 

 

(63)南

 

 

 

 

 

 

(63)西

 

 

 

 

 

 

(63)北

 

 

 

 

 

 

(63)北屯

 

 

 

 

 

 

(63)西屯

 

 

 

 

 

 

(63)南屯

 

 

 

 

 

 

(72)太平

 

 

 

 

 

 

(72)大里

 

 

 

 

 

 

(72)霧峰

 

 

 

 

 

 

(63)豐原

 

 

 

 

 

 

(75)潭子

 

 

 

 

 

 

(75)大雅

 

 

 

 

 

 

(75)神岡

 

 

 

 

 

 

(64)沙鹿

 

 

 

 

 

 

(64)龍井

 

 

 

 

 

 

(64)梧棲

 

 

 

 

 

 

(64)清水

 

 

 

 

 

 

(72)大甲

 

 

 

 

 

臺南

(63)中西

 

 

 

 

 

 

(63)東

 

 

 

 

 

 

(63)南

 

 

 

 

 

 

(63)北

 

 

 

 

 

 

(63)安平

 

 

 

 

 

 

(63)安南

 

 

 

 

 

 

(67)永康

 

 

 

 

 

 

(75)仁德

 

 

 

 

 

 

(72)佳里

 

 

 

 

 

 

(63)新營

 

 

 

 

 

高雄

(63)新興

 

 

 

 

 

 

(63)前金

 

 

 

 

 

 

(63)苓雅

 

 

 

 

 

 

(63)鹽埕

 

 

 

 

 

 

(63)鼓山

 

 

 

 

 

 

(63)旗津

 

 

 

 

 

 

(63)前鎮

 

 

 

 

 

 

(63)三民

 

 

 

 

 

 

(63)楠梓

 

 

 

 

 

 

(63)小港

 

 

 

 

 

 

(63)左營

 

 

 

 

 

 

(75)仁武

 

 

 

 

 

 

(67)岡山

 

 

 

 

 

 

(63)鳳山

 

 

 

 

 

 

(72)大寮

 

 

 

 

 

 

(75)林園

 

 

 

 

 

 

(72)旗山

 

 

 

 

 

備註:

一、本表依郵遞區號順序排列。

二、標示(63)者公告時間為63.11.15.;標示(64)者公告時間為64.8.20.;標示(67)者公告時間為67.6.12.,自67.7.1.起實施;標示(72)者公告時間為72.6.6.;標示(75)者公告時間為75.11.13.;金門縣為89.8.7公告;連江縣為89.12.6.公告;標示(101)者為本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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