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查各地縣市政府規定
以臺南市而言
依據臺南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規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執行單位為工務局。
第三條
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符合附表規定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第四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使用範圍應以使用執照所載一戶單元為原則,其面積不得逾附表所規定之使用面積。
但僅於地面第一層變更使用者,得依其變更使用面積計算附表面積。
前項戶數經地政機關分戶登記者,並得視為一戶辦理。
第五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其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應分別依消防法 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分類表 http://www2.tncg.gov.tw/law/aat.asp?ID=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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