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挑選合格的室內裝修業來設計及施工

第 14 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
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


第 15 條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
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其為領得裝潢
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時以上,
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
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第 9 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
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
技術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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