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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處理程序

一、前言

    1. 水利建造物係指水利會轄區內管理之水庫、埤池、各級灌溉、排水渠道、堤防
        及附著構造物謂之。

    2. 水利建造物申請適用範圍為架設橋涵、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及搭配、排水
        等項

 

二、手續及費用

   1. 申請人填妥申請書表﹝由本會印製備索,得收取工本費每份伍拾元﹞並備齊附件送交
       所屬水利工作站核辦,工作站初勘後將堪查情形併同其書表轉報本會核辦,本會視需
       要得另派員復勘。

   2. 申請人應依通知繳納各項費用並檢具繳費報核單送交本會。

   3. 工程由申請人自辦時,申請人應於開工前向水利工作站提出開工報告書,施工中應接
       受本會人員之指導,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書請本會派員檢驗。

   4. 前列2.、3.兩項之書件或工程經本匯審驗符合規定後,本會應復知申請人並同意使用。

   5.本會受理申請證件齊全時,將於七日內辦理會勘,並於會勘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6.本會為維護管理水利建造物之需要,得向申請收取使用水利建造物使用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書工本費每份伍拾元。
(二)如委辦工程設計費及監造費,依照政府委辦工程設計標準計收,每件設計費與監
      造費最少收費壹仟元。

(三)使用水利建造使用費依同意使用面積計算如下:

  1. 按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四乘二十基數收取。無公告現值者,按鄰接地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四乘二十基數收取。如相鄰土地二筆以上,且公告現值各不相同時,採用平均計算。

  2. 使用公有土地時,按前項收費標準百分之五十計算。

  3. 建造物所在土地所有人為申請人者免收。

  4. 搭配、排水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7.本會會員施設農業農舍申請使用建造物,其長度六公尺以下免收使用費。

    8.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益團體因公共需要申請使用建造物者,依下列二款辦理:

(一)申請架設橋涵、建築通路及跨越埋設設施者免收使用費。
(二)其他申請案應與水利會協商辦理。

    9.申請建造物因故受損致影響灌排或公共安全時,申請人應依限期拆除或改善,未依期
       限辦理者,管理單位得代為執行拆除或改善,並得追繳代辦費。

    10.未經申請擅自施工經勘查未符合規定者,依前條辦理拆除或代為拆除時,應追繳拆除
         費;但合乎規定同意補辦手續者,使用費加收原使用費之百分之二十。

 

三、注意事項

    1. 申請案件未經本會通知同意使用前,申請人不得擅自使用。

    2. 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與架設橋涵及兩端引道,未經同意先行施工後補辦手續同或
        未依核定圖施工者應依水利會標準改善並加收應繳使用費百分之五十,搭配(排)水,
        經本會通知限期辦理申請手續而逾期申請者得追溯補繳徵限期日起之使用費。

   3. 國、省營事業單位使用本會建造物,仍需依此申請,惟如架設電桿,埋設管線,其使
        用情況特殊者,可個案參照有關規定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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