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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場所於未經完工檢查前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專業機構實施儲槽檢查前,即逕將土方回填,請依說明辦理

內授消字第10108233532號

請轉知所屬於送請消防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圖說審查時,以書面方式(如在圖說上敘明)註明其地下儲槽,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完成滿水、水壓等檢查,並經消防機關核准後,始能將土方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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