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101年5月31日南市觀業字第1010431186A號發布

第一點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之設置,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旅遊局。

第四點    本要點所稱之旅館,指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規定之旅館業;一般觀光旅館及國際觀光旅館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五點    申請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四、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五、建築物應連接已開闢完成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其寬度不足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建築,且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六、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

第六點  申請在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並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二)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並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三)各層平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新建建築物申請設置者,並應檢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四、既有建築物申請設置者,並應檢具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物使用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應以申請日前八個月內取得者為限。

第七點  經審查核准設置者,應於一年內,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逾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時,應依第五點、第六點申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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