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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造業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務

內政部營建署87.5.12營署建字第08035號函
本署87.3.26八十七營署建字第五八一六三號函「研商具備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業得否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視為室內裝修業」會議紀錄結論一,有關營造業承攬室內裝修業務,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檢附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由其負責施工;惟前揭專業技術人員應依上開辦法規定專任於所聘之營造廠,不得兼職,違者,除撤銷其登記證外,廠商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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