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畸零地:指本法第三條適用地區內建築基地(以下簡
稱基地)面積畸零狹小者。
二、面前道路:指基地鄰接之道路或私設通路。
三、正面路寬:指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
四、基地深度:指臨接之道路境界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
之垂直距離。基地深度不同者,以其平均深度為基地
深度。
五、基地寬度:指基地深度範圍內基地兩側境界線間平行
於道路境界線之距離。基地寬度不同者,以其平均寬
度為基地寬度。但道路境界線為曲線者,以該曲線與
基地兩側境界線交點之連線視為道路境界線。
六、最小面積矩形:指依附表一寬度及深度或依第六條第
一項換算而成之矩形平面。
七、自由配置:指基地在配置最小面積矩形時,得選擇任
一方為深度及寬度。
基地屬應截角之角地時,前項第四款基地深度與第五款基
地寬度指截角前之深度及寬度。
第 三 條 本規則所稱基地面積畸零狹小,指基地深度或寬度未達附
表一規定。
前項附表一之其他使用分區不包括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保
護區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農業用地。但依獎勵投資條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工業住宅社區,依附
表一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在基地內或在其平均深度及平均寬度之矩形範圍內自由配
置,能容納最小面積矩形者,不屬畸零地。
第 五 條 建築基地鄰接兩條以上面前道路,起造人得任擇其一為面
前道路。
基地位於面前道路末端,其深度及寬度由起造人選定之。
道路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之基地,其深度及寬度自建築
線起算。
臨接綠帶退縮建築之基地其深度自綠帶境界線起算,寬度
自退縮線起算。
第 六 條 附表一之基地寬度,每增加十公分,其深度得減少二十公
分。但減少後之深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應留設前後院地區,其基地深度減前後院深度之差不得小
於四公尺。
應留設側院地區,其基地寬度減側院寬度之差不得小於三
公尺。
應留設騎樓地區及臨接綠帶應退縮建築之土地,其基地深
度減騎樓或退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四公尺。
第 七 條 基地面積畸零狹小者,非經補足所缺深度及寬度,不得建
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永久性空地、軍事設施或公共
設施用地。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不能合併建築使用。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不能合併使用。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領
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三、在該地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築完成之原有建築
物。
四、現況為加強磚造、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鐵)造之建築
物。
第 八 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在編定使用前或實施都市
計畫地區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
則發布施行前,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或因公共設施用地
之劃定逕為分割完竣,面積狹小之基地符合附表二規定之深度
、寬度及面積,准予建築。
前項基地騎樓部分應計入深度。
應留設側院地區,其基地寬度減側院寬度之差,不得小於
三公尺。
臨接綠帶應退縮建築之基地,其退縮部分不計入最小面積
矩形之深度及寬度,基地深度減退縮地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四
公尺。
第 九 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實
施都市計畫地區劃定為工業區之土地,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
一月二日前,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之基地,符合附表三規
定之深度及寬度,准予建築。
第 十 條 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地所有權人申請調處時,應填具申請
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工務局)提出︰
一、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相關土地地盤圖,註明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矩形
之寬度及深度。
三、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
址。
四、公告現值及市價概估。
五、建築線指示(定)圖。
前項第一款之文件,工務局能以網路查詢者,得免提出。
第 十一 條 工務局受理調處畸零地合併時,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
個月內,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調
處,其程序如下:
一、審查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與申請人所規劃合併土地
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必要時並酌予調整。
二、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買賣市價,徵詢參與調處人之意
見,並由各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或公開議價,
互為買賣或合併建築。
三、調處時,雙方意見不一致或一方缺席經再次通知不到
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經調處二次不成立者,一年內不再受理調處。
第 十二 條 經前條調處二次不成立,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
人得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範圍內之土地,於第二次調處不成立
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預繳承買價款申請
徵收。
基地所有權人及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均於期限內預繳承買
價款申請徵收時,於完成徵收後以競標決定之。
第 十三 條 工務局為處理畸零地調處業務,得設畸零地調處小組,置
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工務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並置幹事一人,由工務局人員兼
任:
一、地政局及財政處代表各一人。
二、工務局建築管理科科長及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
科長。
三、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臺南市建築開發公會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開會時,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召集人得
指派或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
第 十四 條 申請承購公有畸零地,應檢具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
前項證明書之核發規定另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承接內容
1.基地現況調查,測量,規劃及諮詢
2.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建築物之新(增)(改)建規劃設計
3.建築(拆除)執照申請
4.建物外觀,景觀,中庭,廣場,圍牆等環境設計
5.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納管申請,工廠改善計畫擬定,地目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補申請建築執照,補辦理一般工廠登記證
6.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空間室內裝修規劃設計
7.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代辦申請圖審及竣工
8.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
9.診所,旅館,廠房,補習班等及其它行業等之變更使用及免辦變更代辦申請
10.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
11.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12.農產品加工室廠房申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2.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建築物之新(增)(改)建規劃設計
3.建築(拆除)執照申請
4.建物外觀,景觀,中庭,廣場,圍牆等環境設計
5.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納管申請,工廠改善計畫擬定,地目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補申請建築執照,補辦理一般工廠登記證
6.住宅,商業,辦公,廠房等空間室內裝修規劃設計
7.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代辦申請圖審及竣工
8.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
9.診所,旅館,廠房,補習班等及其它行業等之變更使用及免辦變更代辦申請
10.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
11.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12.農產品加工室廠房申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 May 12 Mon 2014 18:00
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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