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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96.06.25.營署建管字第0960028208號函
有關建築物防火區劃之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己有明定,該條文經本部於92年8月19日台內營字第0920088169號令修正在案,並自93年1月1日起施行,上開條文僅明定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1小時以上之阻熱性,並未限定防火設備之型式,如擬以防火鐵捲門作為防火區劃之防火設備,仍應符合上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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