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內政部90年9月19日台90內營字第908542號函規定,為落實建築法第56條施工勘驗管理,即日起有關承造人如有按建築法第56條規定申報勘驗及先行動工之情事,本局除依建築法第87條規定懲處外,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於勘驗時請違規承造人對未依規定申報勘驗部分樓層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以便查核是否符合相關結構強度規定之要求。

(2)依建築法第87條第7款規定處以各階段工程勘驗先行動工罰鍰新台幣$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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