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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以前的違章建築不會被拆除?可以就地合法?

時常有人在問:「是不是民國84年以前所蓋的違建已經就地合法,不會被拆除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三條之規定可知,將違建分為「新違建」、「既存違建」及「舊違建」三種。在新違建的部份,一經查報即予拆除;而在既存違建的部份,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原則上先予以列管,但若有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則一樣查報後拆除。至於舊違建,還是有拆除的問題,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產權也無法登記。所以,絕對沒有民國84年以前所蓋的違建便已經就地合法,不會被拆除的說法,而且各縣市另各有不同規定,所以還是得依照建築法規定來作建築補照或是拆除等動作。

 

公寓頂樓加蓋違建要求屋主拆除違建獲准判例
北市一名A女在公寓頂樓加蓋違建,2樓B女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要求A女拆除違建獲准,全案確定。本案特殊的是,這個違建已蓋好22年,A女住戶主張,依據「台北市違建處理要點」,民國84年以前的違建可緩拆,但法官認為,緩拆只是台北市政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權利,法院不受市府緩拆政策拘束。住在台北市永吉路某棟公寓2樓的住戶指出,這棟公寓共有4層樓,住在4樓的A女未經樓下住戶同意於72年間,擅自把屋頂平台據為己有,在上面搭蓋違建,還在3樓通往4樓的樓梯間設置鐵欄杆裝設鐵門,不讓其他住戶使用屋頂平台。2樓住戶表示,他們與A女之間並沒有分管契約,屋頂平台應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A女卻在上面搭蓋違建,違建約63平方公尺 ,隔成4個房間、1個廁所,幾乎占用整個屋頂平台,他們要上去洗水塔,還得從違建旁邊的窗戶爬進去。他們向法院請求將A女的違建及在樓梯間架設的鐵門拆除。頂樓的A女則辯稱,這個違建已蓋了20多年,這段期間,2樓住戶並沒有表示異議,現在突然提起這件訴訟,有違誠信原則,且民法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這個違建既已超過15年,二樓住戶就不得再就此事提起訴訟。A女並指出,當年蓋違建時,曾一一告知樓下每個住戶,當時2樓住戶將2樓房子租給別人,她請承租人轉告謝女此事,2樓住戶早就知道這個違建的存在,也沒反對,可見2樓住戶同意屋頂平台交由頂樓住戶使用;她並提出1、3樓住戶的同意書。法官審理後認為,屋頂平台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A女屋主如果要取得屋頂平台的使用權,必須取得樓下其他住戶的同意,縱使1、3樓住戶同意,但2樓住戶不同意,頂樓的A女仍然不能取得屋頂平台的使用權。
法官指出,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所有權」的回復請求權,不受民法15年時效的限制,因此2樓住戶雖然在頂樓違建20多年後才向法院起訴要求拆除頂樓違建,並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本案為簡易案件,全案判決確定,頂樓住戶不得再上訴。

還有個人補充一點,就算是同意使用權,不代表就可以違章建築,同意使用權是必需在合法前提底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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