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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二種實施方式,包括:

(一)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為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七條之一及行政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所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者,應就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委請中央主管建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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