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店業有定義類似酒吧(廊)

由於內政部已正式函釋說明,飲酒店業不得於住宅區設置,相關單位執行違規計罰時,將確實執行不再有模糊地帶。 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飲食業中,其子項目飲酒店業,係指「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經內政部100年4月27日函釋,「飲酒店業」因其營業態樣繁多,除經營飲酒店性質外,尚有歌唱、演奏、表演、跳舞等營業行為,營業時間也都逾正常晚間休息時段,因此其對住宅區之居住安寧及公共安全有一定之影響,不宜認定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2款之飲食店相當,而應屬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1款後段「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故不得於住宅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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