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場所、美容瘦身中心使用,其使用分類

內政部100.9.26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8342號函

一、按本部100年9月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修正發布(同年10月1日施行)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一及第2項附表二規定,「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歸屬於B-1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理髮(理容)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髮理容之場所)、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另「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歸屬於G-3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又「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歸屬於D-1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等類似場所‥」,合先敘明。

二、有關本案所稱「美容瘦身中心」如非屬提供作為運動休閒場所使用,應視其場所區隔(包廂)情形,比照前揭理髮(理容)場所、按摩場所及美容院等使用項目,依本辦法上開條文規定認定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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