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室內裝修)材料之防火時效及耐燃級數引用CNS規範之法源依據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 
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 
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 
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 
、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 
運用於建築物。
 
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三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 
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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