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之防火捲門附設防火門執行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99.11.30營署建管字第0990078783號函

一、按「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防火設備種類...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防火門窗...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75公分以上,高度在180公分以上之防火門。」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5條、第76條已有明定。

 

二、本案防火捲門附設之防火門,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9年11月22日經標六字第09960089410號函(附件)、99年10月13日經標五字第09900124590號函及第09900124591號(諒達)稱,「依CNS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門框係固定於耐火壁體構造上,與繫案商品應依CNS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之門框為捲門附屬構件(一側為捲門軌道)明顯不同...商品驗證登錄識別號碼,亦應事前取得,『同型式判定』」、「本局認鐵捲門之附屬門扇(防火門)寬度在75cm以上,高度在180cm以上時,是否應依CNS14803、CNS11227等標準進行檢驗,仍應回歸CNS14803第2節規定」「...依國家標準CNS 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之規定,防火捲門與所附屬之防火門應合併測試」,另查3M*3M範圍內之建築用防火門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至非屬該公告範圍之防火門,則應依前揭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向本部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是有關防火捲門附設防火門之整體組合構件,需經本部認可,或於防火捲門旁另附設門扇寬度在75公分以上,高度在180公分以上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檢驗合格證書之防火門,該防火門應安裝固定於符合上開CNS11227檢驗法規定之壁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INSH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