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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是否屬於居室範圍?

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八十六營署建字第一一七七五號函釋略以:「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十六款規定,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為居室。門廳、走廊、‧‧‧車庫等不視為居室。而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依上揭條文規定,應非屬居室。」故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及室內停車場,並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情形,依法得免設排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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