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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4.7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05128號函

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1及第2項附表2規定,「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歸屬B-1類組,其使用項目例舉如「......4.B-3使用類組之場所有提供表演節目等娛樂服務者。」;另按經濟部公告新增「J702090夜店業」其定義內容為:「從事提供酒精類飲料與音樂,及提供演奏或表演等服務,並備有聲光、座位及舞池等功能設施之營業場所,且主要營業時間為夜間至次日凌晨之行業」是以夜店業之營業場所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1所示建築物使用類別、組別定義,應歸屬B-1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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