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辦理開業登記時有關建築相關應注意事項
申請開業時有關建築物部份需先準備下列文件:
1.建築物使用執照 (用途需符合,不符則需辦理用途變更)
2.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
3.建築物竣工圖-原核准圖
4.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若無則需辦理室內裝修申請)
診所設立、變更(負責醫師)或遷移須先到工務局辦理「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照」或申請「免變更使用執照證明書」才可至衛生所辦理手續。
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之診所須準備「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照」G3類:
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診所若非G3類,可申請「免變更使用執照證明書」(檢附免辦理建築變更使用執照證明申請應檢附證件)
工務局→法令規章→建照科→變更使用相關法令→台北縣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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